关于省属煤矿在职及特养人员死亡有关待遇列支问题的函
粤劳社函〔2005〕800号
省煤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小组:
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在关破费用中列支省属煤矿在职及特养人员死亡有关待遇的请示》(广业人[2005]134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同意将省属关闭破产煤矿目前留守、暂留岗人员以及特养人员在退休前发生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抚恤补助费用列入关闭破产煤矿经常性费用,按季度申报。
二、有关费用发放对象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发给丧葬承办方。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发给。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发。
3.一次性抚恤金,按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发给该职工遗属。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