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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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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粤人法函〔2005〕137号_现行有效)
作者: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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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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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5:07:43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

 

粤人法函〔2005137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劳社函[20051207号)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特此函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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