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的精神,现就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有效失业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个人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
三、补贴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如下资料:
1.《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本;
3.《失业证》(需收回);
4.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5.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二)资料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
(三)补贴拨付。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通过的,通过银行拨付补贴。
四、补贴期限
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五、补贴终止
就业困难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补贴终止:
(一)已就业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连续2个月(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
(四)补贴时间已满60个月的。
(五)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
(六)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