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医疗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现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医疗保险参保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两年内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人员。
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照本市非从业居民参保方式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费补贴。
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应提交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其本人毕业证书。
四、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