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月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
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三、2013年9月30日前已在我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2013年10月1日后在我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自其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四、发放缴费年限津贴所需资金,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