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经修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保障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权益,做好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的支付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6元。
二、市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职工从本市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具体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实际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未超出标准的,实报实销;乘坐上述交通工具但超过标准的,参照上述费用标准报销。
三、转入地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转入院前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该两项合计包干标准为每人每日200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2015年3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1日实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