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
深人社规〔2011〕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
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除提交《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确认的证明资料(以下简称证明资料),内容包括具体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联系电话以及雇主信息(包括雇主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资料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经核实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补贴拨付
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拨付补贴;对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四、灵活就业状况报告
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灵活就业补贴期间,应自提出灵活就业补贴申请之日起,在每满3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查验《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和完善灵活就业补贴领取台账。就业困难人员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由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终止发放灵活就业补贴,并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本人。
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灵活就业补贴期间,如其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等发生改变,应在发生改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4号)办理程序的规定重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和《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五、监督管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补贴发放程序的管理,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加强对申领资料的受理、审核和查验工作。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认真核实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社区从事灵活就业的真实性,包括灵活就业岗位、地址、工作时间、报酬和雇主信息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申请资料的查验,要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灵活就业状况进行认真核对。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区、街道就业服务机构的灵活就业补贴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灵活就业补贴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给予指导纠正,帮助解决。对在工作中未严格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申领灵活就业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并按规定追回其所领补贴,同时将其相关情况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灵活就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并记入征信系统。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0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