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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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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4〕25号_现行有效)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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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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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深府〔199425

 

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31210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238),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正副职行政领导签署目标责任书问题

总的原则是“谁任命,与谁签”。已经分类定级的企业,按《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发[1993]22)附件四的规定签署目标责任书,即:一、二类企业正职行政领导人,由市委、市政府授权市投资管理公司与其签署目标责任书;三类企业正职行政领导人,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直接与其签署目标责任书;企业的副总经理和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行政副职领导人,与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签署目标责任书。尚未分类定级的企业正副职行政领导,按人事管理权限,与上级任免部门签署目标责任书。

各区企业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处理。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派往属下个企业的工作人员,签署目标责任书或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派往下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工资行政关系在办事处的,属办事处任命为企业经理、副经理的,应与街道办事处签署目标责任书;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问题

深府[1993]238号文规定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的范围为各类企业的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部分,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由本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商定。

四、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的退休年龄标准及退休审批问题在国家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我市企业员工退休年龄标准按国务院和广东省现行规定的有关条件执行:即原干部身份的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办理退休。如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退休的,经组织批准可提前5年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掌握。原工人身份的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办理退休。国家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工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人员的审批,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即由组织部门任命的由组织部门审批、由投资管理公司任命的由投资管理公司审批;其他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病退的一律要报劳动保险部门审批),但无论由哪一级批准。实施社会保险的员工最后都要经劳动保险部门核准发放退休金。

五、关于企业待业职工登记和救济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第110号令的规定,待业职工的范围和对象为: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已交纳待业保险金的单位,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含原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如符合待业登记条件的,可办理待业登记手续,按市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上述几种待业职工,按其所属管理范围,分别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和核发领取救济金的手续。

六、关于企业员工内退的条件及工资发放标准问题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而又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员,企业可实行“内部退休”,并在“内退”期间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社会保险金(按企业员工当年月均工资额的比例缴交),待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员工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不低于其本人正式办理退休的退休金标准(按“内退”当年比照办理正式退休计算),“内退”后继续享受企业发放的各种生活性补贴。

 

:本篇法规部分内容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第六条修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7]202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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