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Terminology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术语
4仲裁机构
5仲裁人员
6仲裁场所
7仲裁程序
8仲裁文书
9仲裁评价
参考文献
索引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劳动管理与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喜良、王振麒、宋湛、宋玥、范围、施凯、徐川江、袁林楠、代爱军、张明涛、云晓燕、林莉、王平、平微、王雪祺、李艳杰、王雅婷、于秋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概念、机构、人员、场所、程序、文书及评价的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管理、服务、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术语
3.1 劳动争议 labor dispute
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注:劳动者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 人事争议 personnel dispute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3 劳动人事争议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劳动争议(3.1)和人事争议(3.2)的统称。
3.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法律授权的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3.3)的准司法制度。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34号)。
4 仲裁机构
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设立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相关活动的专门机构。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下设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实体化办事机构。
4.3 派驻仲裁庭 accredited 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的具备必要办案条件的常设派出组织。
5 仲裁人员
5.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members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推选出的依法履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职责的代表。
注: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
5.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director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全面工作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5.1)。
注: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
5.3 仲裁工作人员 arbitral staff
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日常工作的人。
5.3.1仲裁员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依法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工作的专业人员。
5.3.1.1专职仲裁员 full-time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工作的仲裁员(5.3.1)。
5.3.1.2兼职仲裁员 part-time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的非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工作的仲裁员(5.3.1)。
5.3.2办案辅助人员 assistant personnel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中,从事记录、安保、咨询、引导、案卷管理、信息化等辅助工作的人员。
5.3.3记录人员 clerk
在争议案件处理中,主要负责案件庭审(7.6)记录,承担整理、装订、归档(7.16)案卷材料及仲裁庭(7.6.2)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5.3.4仲裁员名册 arbitrator registe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设立的载明所属仲裁员(5.3.1)信息的专门名册。
注:载明仲裁员(5.3.1)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等基本信息,并予以公告。
6 仲裁场所
6.1 接待场所 reception place
接待仲裁参加人(7.4)立案申请、来访咨询、文书送达(7.15)和法律政策宣传等工作的区域。
注:包括立案接待大厅、文书送达室等。
6.2 办案场所 case-handling pla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开展调解、庭审(7.6)、仲裁评议、证据(7.5.3)交换、归档(7.16)等仲裁活动的区域。
注:包括调解室、审理庭、仲裁委员会评议室、证据交换室、档案室等。
6.3 办公场所 office space
仲裁工作人员(5.3)进行仲裁相关工作的区域。
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6.4 仲裁徽章 arbitration badg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活动的法定标识。
注:包括仲裁场所悬挂的庭徽和仲裁工作人员(5.3)胸徽。
6.5 仲裁工作人员服装 arbitral staff's uniform
仲裁工作人员(5.3)在依法履行调解仲裁职责时统一的着装。
6.6 互联网+仲裁 online 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运用互联网等资源使得仲裁参加人(7.4)能够在非现场参加预约立案、受理审查(7.3)、庭审(7.6)、送达(7.15)、结案(7.12)等仲裁活动和规范内部管理的工作方式。
7 仲裁程序
7.1 管辖权 jurisdiction
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等条件来划分的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之间受理(7.3.2)案件的权限。
注: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7.1.1移送管辖 referral of jurisdic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将已受理的无管辖权(7.1)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7.1)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的活动。
7.1.2指定管辖 designated jurisdiction
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的主管部门将管辖权(7.1)有争议的案件指派给某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活动。
注: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由高到低一般包括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共同的上一级”是指发生争议的两个仲裁委员会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
7.2 仲裁时效 time limitation of arbitration
申请人(7.4.1.1)为避免被申请人(7.4.1.2)提出抗辩导致自身的胜裁权灭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2.1仲裁时效中断 interruption of time limitation of arbitration
在仲裁时效(7.2)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7.2)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7.2)期间的情形。
7.2.2仲裁时效中止 suspension of time limitation of arbitration
在仲裁时效(7.2)期间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7.2),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仲裁时效(7.2)期间的情形。
7.3 受理审查examination of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申请人(7.4.1.1)的仲裁申请(7.3.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核的活动。
7.3.1仲裁申请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申请人(7.4.1.1)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提出,要求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的意思表示。
注: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7.4.1.1)信息、被申请人(7.4.1.2)信息、仲裁请求与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
7.3.2受理 accep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申请人(7.4.1.1)的仲裁申请(7.3.1)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的活动。
7.3.3不予受理 refus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申请人(7.4.1.1)的仲裁申请(7.3.1)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申请,做出不受理的决定。
7.3.4案号 case reference numbe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为区分争议案件的年份、行政区域、类型和次序而给予的特定标识。
7.4 仲裁参加人 arbitration participant
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7.4.1)合法权益,依法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活动,享受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注:仲裁参加人主要包括申请人(7.4.1.1)、被申请人(7.4.1.2)、第三人(7.4.1.4)等当事人(7.4.1)和仲裁代理人(7.4.2)。
7.4.1当事人 party
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案件有着法律上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仲裁活动中,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7.4.1.1申请人 applicant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提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的当事人(7.4.1)。
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都可以成为申请人。
7.4.1.2被申请人 respondent
与申请人(7.4.1.1)发生争议而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通知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7.4.1)。
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成为被申请人。
7.4.1.3共同当事人 joint party
对同一仲裁标的或同类仲裁标的,通过同一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3.3)的两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7.4.1)。
7.4.1.4第三人 the 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申请人(7.4.1.1)与被申请人(7.4.1.2)之外的,与劳动人事争议(3.3)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通知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7.4.1)。
7.4.2仲裁代理人 agent in arbitration
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7.4.1)授权范围内,为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7.4.1)的权益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活动的仲裁参加人(7.4)。
7.5 开庭准备 preparation for trial
仲裁工作人员(5.3)为庭审(7.6)顺利进行而在庭审(7.6)前需要完成的工作。
7.5.1答辩 defens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立案后,被申请人(7.4.1.2)针对仲裁申请(7.3.1)进行承认或者反驳的行为。
7.5.2反申请 counterclaim
被申请人(7.4.1.2)在答辩(7.5.1)期间针对申请人(7.4.1.1)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提出的仲裁申请(7.3.1)。
7.5.3证据 evidence
证明劳动人事争议(3.3)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
注: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7.4.1)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7.6 庭审 arbitral trial
仲裁庭(7.6.2)在各仲裁参加人(7.4)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7.6.1组庭 constitute an 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根据争议案件审理需要,安排仲裁员(5.3.1)组成仲裁庭(7.6.2)的活动。
7.6.2仲裁庭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处理劳动人事争议(3.3)案件的基本组织。
注:仲裁庭包括三人组成的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7.6.3巡回仲裁庭 circuit 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结合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仲裁员(5.3.1)到指定地点处理案件所设立的非常设仲裁庭(7.6.2)。
7.6.4流动仲裁庭 mobile 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根据具体案件处理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及社区、工业园区等现场开庭处理案件的临时性仲裁庭(7.6.2)。
7.6.5首席仲裁员 presiding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三人组成的仲裁庭(7.6.2)成员中指定的一名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并根据法律规定形成主导调解或裁决意见的仲裁员(5.3.1)。
7.7回避 challenge
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仲裁员(5.3.1)、记录人员(5.3.3)或当事人(7.4.1)提出,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决定,承办该案件的仲裁员(5.3.1)或记录人员(5.3.3)不参与该案件处理的程序。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8举证produce evidence
当事人(7.4.1)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提供证据(7.5.3)的活动。
7.9质证cross-examine evidence
当事人(7.4.1)在仲裁庭(7.6.2)主持下,对其他当事人(7.4.1)所提出证据(7.5.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辩驳的活动。
7.10 庭审笔录the record of arbitral trial
仲裁庭(7.6.2)审理争议案件时,记录人员(5.3.3)当场制作的、客观真实地反映仲裁庭(7.6.2)审理过程的文字记录。
7.11中止审理 suspension of 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因特殊情况出现导致仲裁程序不能或不宜继续进行,使仲裁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依法恢复审理的活动。
7.12 结案 conclude a cas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并送达(7.15)仲裁参加人(7.4),从而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7.12.1裁决ruling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已查明的法律事实,通过法律推理和论证,对争议案件中的仲裁请求作出的判定。
7.12.1.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劳动者享有起诉权,用人单位只可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可起诉的裁决(7.12.1)。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12.1.2非终局裁决non-final award
当事人(7.4.1)不服裁决(7.12.1)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7.12.1)。
7.12.1.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在被申请人(7.4.1.2)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7.6.2)同意中途退庭的情形下,仲裁庭(7.6.2)继续开庭审理的裁决(7.12.1)。
7.12.1.4先行裁决 partial award
仲裁庭(7.6.2)裁决案件时,对整个争议中的一部分事实已经审理清楚,为及时保护当事人(7.4.1)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专注继续审理其他问题,先行作出的对部分仲裁请求的裁决(7.12.1)。
7.12.1.5先予执行裁决 award of advance enforcement
仲裁庭(7.6.2)在裁决之前,为不严重影响申请人(7.4.1.1)的生活,解决其治疗工伤或生活急需,依申请人(7.4.1.1)的申请,针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依法要求被申请人(7.4.1.2)预先履行部分义务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7.12.1)。
注: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7.12.2仲裁调解 arbitral medi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通过法律释明、劝和疏导或审查确认,促成各方当事人(7.4.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方式。
注:仲裁调解主要包括建议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
7.12.2.1先行调解 mediation in advance
仲裁庭(7.6.2)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双方当事人(7.4.1)就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仲裁申请(7.3.1)的内容优先进行仲裁调解(7.12.2)的方式。
7.12.2.2调解协议仲裁审查arbitral review of mediation agreemen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受理双方当事人(7.4.1)申请后,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8.2)的过程。
7.12.3撤回仲裁申请 withdrawal of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受理(7.3.2)案件后,仲裁处理结果作出之前,申请人(7.4.1.1)将仲裁申请(7.3.1)撤回的行为。
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收到并准许申请人(7.4.1.1)的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结案(7.12)。
7.12.4撤销案件 withdrawal of a cas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案件受理(7.3.2)后、尚未审结前,决定将案件予以撤销从而终结仲裁程序的结案(7.12)方式。
7.13 终止审理 termination of arbitration
当事人(7.4.1)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逾期未作出裁决(7.12.1)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后者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决定终结仲裁程序的结案(7.12)方式。
7.14 特殊处理 special handling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特定案件使用的不同于普通案件处理的方式。
7.14.1简易处理 summary procedur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针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或标的额较低的,或经双方当事人(7.4.1)同意的案件,在答辩(7.5.1)、送达(7.15)、举证(7.8)期间、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程序性事项方面所采取的简化方式。
注: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7.14.2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procedure for handling collective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处理劳动者一方由十人以上组成,并有共同请求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时所采用的优先方式。
7.14.2.1三方组庭tripartite 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采取的三名仲裁员(5.3.1)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产生的组庭(7.6.1)方式。
注:三方原则中的政府、职工和企业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代表。
7.14.2.2仲裁代表人 representative in arbitration
劳动者当事人(7.4.1)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7.14.2)中,劳动者当事人(7.4.1)推举的参加仲裁活动的代表。
7.15 送达 servi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将相关文书送交各仲裁参加人(7.4)的活动。
注:送达(7.15)包括直接、留置张贴、委托、邮寄、公告、电子等方式。
7.16 归档 filing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整理、归类并保存的过程。
7.17 归档案件 filed cas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处理终结后移交档案室进行分类保存的争议案件。
7.18 绿色通道 expedited channe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为特殊群体设立的案件快捷处理方式。
注: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工伤职工等弱势群体或有特殊需求的群体。
7.19 裁审衔接 connection of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与人民法院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3.3)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程序衔接而联合建立的工作机制。
8 仲裁文书
8.1 通知书 noti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依据法律规章制度制作的告知文书。
8.1.1受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告知申请人(7.4.1.1)受理(7.3.2)结果的文书。
8.1.2不予受理通知书 notice of refus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告知申请人(7.4.1.1)不予受理(7.3.3)结果及理由的文书。
8.2 调解书 mediation pape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仲裁调解(7.12.2)中制作的载明仲裁申请(7.3.1)的内容、调解结果及日期的文书。
8.3 裁决书arbitral award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7.12.1)理由、裁决(7.12.1)结果、当事人(7.4.1)权利及日期的文书。
8.4 决定书 written decis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记载仲裁程序性事项及其他特殊情形处理结果的文书。
注:决定书的使用情形包括:视为撤回仲裁申请(7.12.3)、终止审理(7.13)、撤销案件(7.12.4)、管辖异议、补正裁决书(8.3)、不予制作调解书(8.2)等。
8.5 调解建议书 recommendation to medi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收到仲裁申请(7.3.1)后,向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申请人(7.4.1.1)提出的、引导其到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书面建议。
8.6 仲裁建议书 suggestion from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法律政策不落实、劳动规章制度缺失或不健全等重要风险隐患时,向有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等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书面建议。
9 仲裁评价
9.1 仲裁期间 duration of 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仲裁参加人(7.4)实施或完成某种仲裁活动依法遵守的时间期限。
注1:包括仲裁时效(7.2)、答辩(7.5.1)、举证(7.8)、仲裁文书送达(7.15)等期间。
注2: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9.2 仲裁期限 time limit for concluding an arbitration cas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处理劳动人事争议(3.3)案件的法定时限。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3 仲裁结案率 arbitration case concluding rat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结案(7.12)案件数占上期末累计未结争议案件数加当期立案受理(7.3.2)案件数之和的百分比。
9.4 仲裁调解率 arbitral mediation rat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仲裁调解(7.12.2)案件数占结案(7.12)案件数的百分比。
9.5 终局裁决率 final award rat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终局裁决(7.12.1.1)案件数占裁决(7.12.1)案件数的百分比。
9.6仲裁终结率arbitration finality rat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仲裁调解(7.12.2)案件数加终局裁决(7.12.1.1)案件数之和占结案(7.12)案件数的百分比。
9.7撤销裁决 revocation of award
案件处理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作出的终局裁决(7.12.1.1)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8监督 supervision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以及社会对仲裁活动、仲裁案件和仲裁工作人员(5.3)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9.8.1仲裁监督 arbitral supervis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仲裁申请(7.3.1)受理(7.3.2)、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5.3)行为等仲裁活动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9.8.2司法监督 judicial supervision
人民法院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审理结案(7.12)案件的依法纠正和反馈。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8.3社会监督social supervision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仲裁活动的合法性的检查和督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4]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
[7] 关于启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徽和仲裁员胸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6号)
[8]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
[10]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11] 关于印发《“互联网+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83号)
[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释义[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8-20
实施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