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9年修订版)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制定本标准。
二、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用人单位等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时,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
五、用人单位等行政执法相对人符合以下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适用《细则》中违法程度最轻档对应的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有违法行为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6.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置换成仲裁调解书的。
六、用人单位等行政执法相对人符合以下应当依法从重情形之一的,适用《细则》中违法程度最高档对应的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二部分:细则
八、遵守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一)职业介绍
(二)人才中介
(三)职业培训
(四)职业技能鉴定
十一、其他劳动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