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一)规章制度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统一 |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 |
2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依法改正,工资支付制度仍缺失《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有项目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000元 |
严重 |
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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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经责令在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 |
以每件1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4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工资支付台账仍缺失《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应有项目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000元 |
严重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作整改。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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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相关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经责令已改正,已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经责令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台账仍缺失《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有项目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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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作整改。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
(二)用工台账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4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工资支付台账仍缺失《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应有项目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000元 |
严重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作整改。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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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相关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经责令已改正,已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经责令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台账仍缺失《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有项目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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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作整改。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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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人单位伪造相关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伪造《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台账。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8 |
用人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职工名册缺失应有项目1-2项。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
较重 |
用人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职工名册缺失应有项目3-5项。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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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用人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编制职工名册、或职工名册缺失应有项目6项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