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用人员、订立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招用人员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9 |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设置性别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无具体受侵害劳动者。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 |
较重 |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招录标准,涉及受侵害劳动者1-5人,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7500元 |
||||
严重 |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招录标准,涉及受侵害劳动者6人以上,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
||||
10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无具体受侵害劳动者,且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涉及受侵害劳动者1-5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元 |
||||
较重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涉及受侵害劳动者6--1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元 |
||||
严重 |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涉及受侵害劳动者11人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 |
||||
11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涉及人数不满3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
特别严重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涉及人数30人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
12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规定。 |
对责任人处以警告 |
13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无具体受侵害劳动者,且经责令改正后已纠正或撤销虚假招聘信息、广告。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涉及受侵害劳动者1-5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元 |
||||
较重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涉及受侵害劳动者6-1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元 |
||||
严重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涉及受侵害劳动者11人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 |
||||
14 |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含有不真实、不合法内容,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
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含有不真实、不合法内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具体受侵害人或具体受侵害人不满5人。 |
1.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含有不真实、不合法内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涉及受侵害人6--10人。 |
1.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含有不真实、不合法内容,拒不改正的,涉及受侵害人11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5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涉及1-2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涉及3-5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元 |
||||
较重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涉及6-1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元 |
||||
严重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涉及11人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 |
||||
16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元 |
||||
较重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元 |
||||
严重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 |
||||
17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经责令限期退还后已退还,人均收取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 |
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较重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经责令限期退还后已退还,人均收取金额超过500元、1000元以下(含1000元)。 |
按照每人125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
严重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责令限期退还后已退还,人均收取金额超过1000元; 2.经责令限期退还,逾期未退还。 |
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
18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责任人:处以警告; 对用人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
对责任人:处以警告; 对用人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20000元 |
||||
严重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
对责任人:处以警告; 对用人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19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 |
20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未经应聘人才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其求职资料和个人信息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未经应聘人才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其求职资料和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未经应聘人才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其求职资料和个人信息。 |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 |
21 |
人才应聘时未如实反映本人信息、未提供真实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伪造、变造、卖买文凭、资格证书、提供、使用虚假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五条:人才应聘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卖买文凭、资格证书,禁止提供、使用虚假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应聘人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没收其虚假证件和材料。 |
统一 |
人才应聘时未如实反映本人信息、未提供真实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伪造、变造、卖买文凭、资格证书、提供、使用虚假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
对应聘人才处以警告,并没收其虚假证件和材料 |
22 |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报:(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劳动者名册; (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四)工资发放基本情况;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情况; (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七)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经责令在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
(二)订立劳动合同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23 |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 |
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24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经责令其在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 |
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25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般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经责令改正已退还劳动者,涉及受侵害劳动者1人。 |
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较重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经责令改正已退还劳动者,涉及受侵害劳动者2-5人。 |
以每人125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
严重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已退还劳动者,涉及受侵害劳动者6人以上; 2.经责令改正,逾期未退还劳动者。 |
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
26 |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
统一 |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经责令改正拒不出具。 |
以每人5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