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46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统一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47 |
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统一 |
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48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统一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49 |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统一 |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对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以罚款 |
50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统一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1.对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以罚款; 2.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撤销备案) |
51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统一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处以罚款 |
52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统一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 |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处以罚款 |
53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54 |
用人单位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