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56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涉及人数不满30人。 |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涉及人数30人以上,不满100人。 |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25000元。 |
||||
严重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涉及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50000元。 |
||||
57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一般 |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
||||
特别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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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一般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
||||
特别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
||||
59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一般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
||||
特别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
(二)劳务派遣用工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60 |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不满30人。 |
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较重 |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30人以上不满50人。 |
按照每人75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
严重 |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
61 |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不满30人。 |
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较重 |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30人以上不满100人。 |
按照每人75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
严重 |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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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对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统一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对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对用工单位处以警告 |
63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 1.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2.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 1.按照每人7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2.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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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 1.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2.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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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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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 针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法定比例的违法行为,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比例超过10%、在40%以下(含40%)的。 |
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较重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针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法定比例的违法行为,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比例超过40%、在70%以下(含70%)的。 |
按照每人75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
||||
严重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针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法定比例的违法行为,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比例超过70%的。 |
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