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一)职业介绍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65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30000元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0000元;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撤销备案) |
||||
66 |
人才应聘时,单位或个人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才应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书和相关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兜售、使用与人才流动相关的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人才应聘时,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等其他虚假证明材料中的1种虚假证明材料。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3000元 |
较重 |
人才应聘时,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等其他虚假证明材料中的2种虚假证明材料。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6500元 |
||||
严重 |
人才应聘时,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等其他虚假证明材料中的3种以上虚假证明材料;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10000元 |
||||
67 |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证件。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收取不合法费用不满2000元。 |
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罚款2000元; 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 |
较重 |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收取不合法费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
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罚款5000元; 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500元 |
||||
严重 |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收取不合法费用5000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罚款10000元; 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 |
||||
68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不得开展与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相关的出国政审、身份认定、工龄计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人事管理业务。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四)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10份以下。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2000元 |
较重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11份以上100份以下。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40000元。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5000元 |
||||
严重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101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50000元。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0元 |
||||
69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欺诈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五)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处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较重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处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4.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处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4.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70 |
单位或个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人才应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书和相关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兜售、使用与人才流动相关的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单位或个人: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
对单位或个人: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20000元。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危害后果。 |
对单位或个人: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71 |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人均收取金额不满500元。 |
对用人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的罚款 |
较重 |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人均收取金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 |
对用人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的罚款 |
||||
严重 |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人均收取金额1000元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的罚款 |
||||
72 |
职业介绍机构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而未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或者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而未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或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统一 |
职业介绍机构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而未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或职业介绍机构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而未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 |
按应退金额二倍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罚款 |
73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统一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 |
按每介绍一人罚款50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罚款 |
74 |
职业介绍机构未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或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或者其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
轻微 |
职业介绍机构未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或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或其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经责令改正已全部改正,已按要求悬挂有关证照,佩戴有关证件。 |
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警告 |
一般 |
职业介绍机构未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或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或其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1项违法行为。 |
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 1.警告; 2.罚款500元。 |
||||
较重 |
职业介绍机构未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或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或其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2项违法行为。 |
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 1.警告; 2.罚款1000元。 |
||||
严重 |
职业介绍机构未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或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或其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3项以上违法行为。 |
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 1.警告; 2.罚款1000元; 3.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资格证。 |
||||
75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没有违法所得,且经责令改正已改正,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已不含歧视性内容。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没有违法所得,但经责令改正未改正,发布的就业信息中仍包含歧视性内容。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 |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76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50000元; 3.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撤销备案)。 |
||||
77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没有违法所得。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78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没有违法所得。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79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80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违法所得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81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危害后果。 |
对职业中介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50000元; 3.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撤销备案)。 |
||||
82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经责令限期退还后已退还,且人均收取金额不足200元。 |
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经责令限期退还后已退还,且人均收取金额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 |
按照每人1250元标准,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人均收取金额在500元以上; 2.经责令退还,逾期不退还劳动者。 |
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