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83 |
未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经责令限期登记备案逾期未登记备案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业务后未登记备案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登记备案,逾期未登记备案的,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开展人力资源业务后未登记备案,且经责令逾期未改正,自应当办理备案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未备案时间不满6个月。 |
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开展人力资源业务后未登记备案,且经责令逾期未改正,自应当办理备案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未备案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 |
处以罚款20000元 |
||||
严重 |
开展人力资源业务后未登记备案,且经责令逾期未改正,自应当办理备案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未备案时间1年以上。 |
处以罚款30000元 |
||||
8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年度报告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
统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不提交年度报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提交年度报告; 2.连续2年以上未提交年度报告。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85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从事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 (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 (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委托而从事相关人事代理业务的。 |
统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未经委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验证、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或其他需由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2.未经委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验证、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或其他需由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中的3项以上业务;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86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为委托单位和高级人才保密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高级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有为委托单位和高级人才保密的。 |
统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为委托单位和高级人才保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8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合法权益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的。 |
统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8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寻聘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高级人才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三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自离职应聘:(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未经所属单位同意的;(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三)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寻聘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人才。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寻聘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高级人才的。 |
统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寻聘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高级人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89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招聘应聘广告或者信息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应聘广告或者信息。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招聘应聘广告或者信息,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有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招聘应聘广告或者信息,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招聘应聘广告或者信息,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3.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职业许可证(撤销备案) |
||||
9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下列行为:(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有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3.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职业许可证(撤销备案) |
||||
9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下列行为:(三)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有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3.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职业许可证(撤销备案) |
||||
9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有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30000元; 3.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职业许可证(撤销备案) |
||||
93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职业中介机构未依法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经责令改正已依法建立服务台账 |
不予处罚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未依法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经责令改正后已建立服务台账,但缺失必备内容。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元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未依法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服务台账。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1000元 |
||||
94 |
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回劳务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回劳务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未退金额不满200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200元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回劳务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未退金额200元以上不满500元。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500元 |
||||
严重 |
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回劳务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未退金额500元以上。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1000元 |
||||
95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介绍单位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介绍单位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有违法所得。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介绍单位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1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介绍单位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介绍单位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96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有违法所得。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1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9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有违法所得。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1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9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有违法所得。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1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99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有违法所得。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10000元;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 |
||||
100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一般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明示1项应明示项目。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 |
较重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明示2项应明示项目。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7500元 |
||||
严重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明示3项以上应明示项目。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
||||
10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一般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缺失1项内容。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5000元 |
较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缺失2项内容。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7500元 |
||||
严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缺失3项以上内容。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
||||
10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统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提交年度报告。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以罚款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