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三)职业培训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103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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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处以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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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处以罚款50000元,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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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的职业训练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性职业训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与所收费用等额的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 |
对用人单位处以与所收费用等额的罚款 |
105 |
用人单位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训练。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职业资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用人单位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
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 |
一般 |
用人单位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人数1人以上不满1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 1.警告; 2.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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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用人单位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不满2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 1.警告; 2.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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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用人单位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人数20人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 1.警告; 2.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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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职业训练经费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员工训练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员工训练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取或者使用职业训练经费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统一 |
企业违反《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职业训练经费。 |
对企业处以警告 |
107 |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当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设立成人高等院校或者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审批;(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专科函授教育和设立本科、专科夜大学,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三)设立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业学校、成人中学,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按照教育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规定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五)设立其他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涉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艺术、体育、卫生、交通、建筑等专业性培训的,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区有关部门备案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均应当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特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特区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办和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数不满50人。 |
责令停办、处以所收费用一倍的罚款 |
较重 |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数50人以上不满100人。 |
责令停办、处以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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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办、处以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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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违反规定,未经备案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凡在特区内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备案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未经备案,刊登、播放、张贴或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经责令已停止违法行为。 |
处以警告 |
严重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未经备案,刊登、播放、张贴或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处以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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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直至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者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直至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者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处以罚款2000元 |
严重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1.处以罚款2000元; 2.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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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成人教育证书牟取非法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就读单科或接受专项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发给由原审批的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作为接受过单科或专项培训的证明。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滥发成人教育证书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收回证书或者公告所发证书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者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滥发证书谋取非法利益,涉及受侵害学员不满100人。 |
1.没收非法所得; 2.处以罚款5000元 |
严重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滥发证书谋取非法利益,涉及受侵害学员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没收非法所得 2.处以罚款5000元 3.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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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一般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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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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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一般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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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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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较重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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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一般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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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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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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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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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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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一般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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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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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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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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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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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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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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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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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没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警告 |
较重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有违法所得。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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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有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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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涉及受侵犯受教育者不满30人。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涉及受侵犯受教育者3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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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涉及受侵害教师不满10人。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涉及受侵害教师1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对民办学校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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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施教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
一般 |
施教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施教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4.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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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施教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备案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
一般 |
施教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备案 ,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施教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4.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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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施教机构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
一般 |
施教机构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 ,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施教机构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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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教机构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4.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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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施教机构发布虚假信息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
一般 |
施教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施教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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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教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4.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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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记载不真实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经责令改正已改正,已纠正不真实的记录。 |
对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处以警告 |
严重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无违法所得。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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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有违法所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处以: 1.警告; 2.罚款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