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四)职业技能鉴定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129 |
鉴定机构超出备案范围实施职业技能考核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书面答复。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一)超出备案范围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的。 |
一般 |
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内(含五十人次)。 |
对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10000元。 |
较重 |
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上一百五十人次以下(含一百五十人次)。 |
对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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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一百五十人次以上。 |
对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50000元; 3.撤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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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二)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二)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一般 |
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三人次以内(含三人次)。 |
对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10000元。 |
较重 |
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三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含十人次)。 |
对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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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十人次以上 |
对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50000元; 3.撤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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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劳动者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报考。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劳动者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鉴定指导机构取消其当次考核鉴定资格或者考核成绩:(三)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的。 劳动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一般 |
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初级技能的鉴定。 |
对劳动者处以罚款5000元 |
较重 |
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中、高级技能的鉴定。 |
对劳动者处以罚款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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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或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鉴定。 |
对劳动者处以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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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报考。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一般 |
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初级技能的鉴定。 |
对冒名顶替者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5000元。 |
较重 |
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中、高级技能的鉴定。 |
对冒名顶替者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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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或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鉴定。 |
对冒名顶替者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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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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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10000元。 |
较重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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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30000元; 3.撤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