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遵守实习、见习规定的情况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134 |
实习、见习单位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警告 |
135 |
实习、见习单位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
统一 |
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见习单位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警告 |
136 |
实习单位、见习单位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警告 |
137 |
实习、见习单位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九条: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一条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警告 |
138 |
实习、见习单位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警告 |
139 |
实习、见习单位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三十八条: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
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罚款 |
140 |
实习单位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
统一 |
实习单位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
按照实习学生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实习单位处以罚款 |
141 |
实习、见习单位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
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罚款 |
142 |
实习、见习单位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劳动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劳动。 |
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罚款 |
143 |
实习、见习单位未依法建立相关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实习、见习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相关台账,经责令已改正,已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实习、见习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台账,经责令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台账仍缺失《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有项目的。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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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实习、见习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保存相关台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作整改。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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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实习、见习单位未依法保存相关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一 |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没有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145 |
实习、见习单位伪造相关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一 |
实习、见习单位伪造相关台账。 |
对实习、见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