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接受并配合劳动监察的情况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146 |
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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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 |
统一 |
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147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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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 |
统一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148 |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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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
统一 |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149 |
用人单位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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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
统一 |
用人单位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150 |
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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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
统一 |
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151 |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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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统一 |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处以罚款10000元 |
152 |
不按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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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统一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处以罚款10000元 |
153 |
经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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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统一 |
经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处以罚款10000元 |
154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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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参与人数不满100人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不满200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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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参与人数200人以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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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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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一 |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2500元。 |
156 |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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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一 |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2500元。 |
157 |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隐匿、毁灭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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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一 |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隐匿、毁灭相关资料。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2500元 |
158 |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涉及欠薪人数不满3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较重 |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涉及欠薪人数30人以上不满100人。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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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涉及欠薪人数100人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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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用人单位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统一 |
用人单位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160 |
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 |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调查。 |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人力资源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统一 |
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 |
对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处以罚款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