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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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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深劳人仲委〔2024〕2号
作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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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09: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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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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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09:19:30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深劳人仲委〔20242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建劳动争议“调援裁诉”深度衔接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总结我市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案件处理经验以及罗湖区推进依法扩大终局裁决范围改革试点经验,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321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终局裁决范围,提高仲裁案件终结比例,规范终局裁决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加班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病假工资;

(五)停工工资及生活费;

(六)其他劳动报酬,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奖等。

第三条 劳动者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因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六)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七)违反竞业限制或服务期的违约金;

(八)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第五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包括: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假期工资争议,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除外;

(二)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涉及以下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追索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外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的。

第七条 裁决事项涉及律师费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八条 裁决事项中包括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九条 仲裁裁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条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每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确定适用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中分别列明。

第十一条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的,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不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应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上述裁决书按一式两份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的,即视为已分别制作裁决书,该案件登记为终局裁决案件。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深劳人仲委〔2022 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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