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仔细看一下《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深劳人仲委〔2024〕2号),年假工资是不适用终局裁决的。其次,原则上,只要上述文件中所列的事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360×12=28320元)的,就应当适用终局裁决,或者应当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但注意上述文件中的第11条,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如果事项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的,那就只作出一份非终局裁决。而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密切关联性,这是取决于仲裁员的主观认定的。这可能就是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作出终局裁决比较少的原因。第三,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而只有在具有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这和提起诉讼就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了。而如果劳动者不提起诉讼的话,那等到裁决指定的履行期一过,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