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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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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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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及计算方法-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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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6:20:38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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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6:20:38

 

入库编号 

2023-13-2-176-013

 

上海某机械公司诉曹某、李某保、周某、上海某公司、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及计算方法

 

关键词

事 侵害技术秘密 赔偿数额 考量因素 计算方法 

 

基本案情

上海某机械公司系“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秘密(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201556日,该公司以曹某、李某保、周某、上海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2017215日,上海市高级人法院经二审审查作出(2016)470 事判决(以下称第470号判决),认定李某保、周某向上海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2017年,上海某机械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曹某、李某保、周某向上海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上海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了优选锯产品,构成侵权。某木业公司购买并使用了上海某公司制造的侵权设备亦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129日作出(2017)73716事判决:驳回上海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机械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法院二审程序中对公证封存的机器进行现场勘验,推翻了一审鉴定结论,于2021422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7事判决: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73716事判决;二、上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上海某机械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信息,该停止侵犯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三、上海某公司赔偿上海某机械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共计600万元;四、驳回上海某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第470号案中,上海某机械公司主张曹某、李某保、周某未经许可向上海某公司披露涉案技术秘密,该案判决认定李某保、周某系上海某机械公司前员工且能够接触到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向上海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曹某系上海某机械公司的销售经理,无证据表明其可以接触到涉案技术秘密,其未实施向上海某公司披露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据此判决李某保、周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针对同一技术秘密的披露行为系一次性的侵权行为,在前案对该行为已经审理并作出相应判项的情况下,上海某机械公司在本案中再次主张曹某、李某保、周某未经许可向上海某公司披露涉案技术秘密,属于重复起诉。

在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的情况下,人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性质、创新程度、研究开发成本、商业价值、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来说,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涉案技术秘密的性 质和创新程度。涉案技术秘密不是简单的技术组合,不同于常规的测量与锯切分开进行的锯切工艺,而是为了提高优选锯锯切效率和加工精度而专设计,需要配合专设计的软件,电控硬件以及相关机械结构,并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研究、反复试验才能实现,是优选锯实现边测量边锯切的核心关键信息。二是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根据第470号判决,涉案技术秘密项目研发费用为52 万余元。三是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及带来的竞争优势。涉案优选锯产品单价高,无论上海某机械公司还是上海某公司,平均销售单价都在30-50万元每台。根据第470号判决,20085月至201312月期间,上海某机械公司共计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优选锯 82台,销售收入高达3923万余元,毛利率为55.43%。四是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度。经过勘验,V200优选锯的度模式和系数模式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而V200和其他型号的优选锯还具有其他锯切模式。五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上海某公司明知其使用的是李某保、周某未经许可向其披露的上海某机械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仍然在第470号判决认定其构成侵权之后,在本案的V200 S200F308H18优选锯产品中予以使用。侵权时间、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多,主观恶意明显。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上海某公司向上海某机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裁判要旨

1.确定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技术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部分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

2.技术秘密的披露是一次性行为,权利人已就同一主体的同一技术秘密信息向另一主体披露的行为提起诉讼,又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就此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3(本案适用的是1993121日施行的《中华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23)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73716事判决(2019129)

二审:最高人法院(2019)最高法知7事判决(2021422)

(知产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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