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你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如果你是在去年3月入职的,那到现在有一部分请求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了。简单来说,就是从你主张权利之日往前倒推一年,在一年以内的,没有超过时效;在一年以外的,就超过时效了。
至于加班费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首先,如果是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天在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工作日加班认定,每周在5天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休息日加班认定。
其次,如果存在加班,你能否主张加班费,还要看用人单位向你支付的工资中是否包含了加班费以及是否足额。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对工资进行拆分,或者备注工资中包含加班费,这是可能会为司法机关所确认的。
第三,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加班时数×150%;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加班时数×200%。然而,这里的“月工资”如何确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简单来说,如果有约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般按双方的约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一般会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在司法实践当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重点和难点是劳动者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以及具体的加班时长。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类似于未经批准不视为加班的规定,也是会影响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