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在和一位劳动者反复磋商了好几天,终于就律师服务费谈好,劳动者也确定要委托我为案件的代理人以后,没成想在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上产生了无法调和的分歧。首先声明,我的做法只代表本人或者一部分律师,不代表整个律师行业,毕竟律师业发展了几十年,各所、各律师的情况千差万别,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化操作。但不得不说,自本人执业开始,除非实行风险代理的方式,否则律师费都是在合同签订之日或者几日内一次性支付,而没有先付一部分,留一部分到开庭以后或者案件有了结果之时再支付的。
这背后当然有其道理,但那么多年过来,基本上没有因此与委托人发生分歧,更没有进行辩论,慢慢地也就习以为常了。于是在和上述那位劳动者沟通时,我虽然讲出了其中的一部分道理,但却并没有讲透。而事后回想起那位劳动者所说的话——所有行业,不都有先付一部分,后付一部分的做法吗?怎么你们律师行业就那么特殊呢?——,也不禁让我反思这一习以为常的惯例,到底为什么要这样,合不合理,是不是就真的非如此不可呢?!于是在经过认真思考以后,才有了下文所写的一些分析,仅代表个人观点。
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律师代理一个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为什么要在开庭以前收取全部律师费的道理。通常情况下,开完庭以后,律师就基本上把全部工作做完了,而且因为提供的是服务,如果当事人不支付尾款,律师也无法再把自己的劳动“要回来”,这当然是原因之一,但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最重要的原因是,律师提供的服务和医生相似,一方面,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委托人作为非专业人士,肯定会有服务体验(这会因人而异),但却很难做出准确的评判;另一方面,二者的服务都牵连着最终“冰火两重天”的结果,如果结果是好的,那固然是皆大欢喜;如果结果不好,便有可能会反目成仇。因此,当结果不好时,当事人可能就会说:“输了官司,还好意思来要钱?”
可是,如果不是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例如采取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那律师收取服务费和案件结果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服务费的标准不因案件胜败而增减,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如期付款。然而,如果官司输了,心里肯定不高兴,换作是你,还会愿意支付律师费尾款吗(这无关乎人品,是人性的问题)?
这里要说明的是,败诉并不一定是律师的问题,这其中涉及证据是否充分、法律规定是否有利、法官是否存在偏见等诸多不可控的因素,不见得问题出在律师身上。而律师收取的是服务费,既已提供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有何问题?就如同医生一样,不能说没救活病人就不该收医疗费吧?!再者,在一场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有人胜诉,就意味着有人会败诉。除非事先约定,否则没有输了官司的律师就不该收取服务费的道理。
此外,关于委托人的服务体验因人而异的问题,这里可以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去年,一家深圳的公司被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主要是两个请求事项:一是该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是2022年底、2023年初疫情严重之时,公司安排员工放假而未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现劳动者要求公司补发。公司的老板第一次找来,我经过分析以后,当时就直接给出基本上会败诉的结论,而且建议公司最好是与劳动者调解,能少给一点是一点。几天以后,老板经过深思熟虑还是想委托我处理,而我考虑到既然公司对败诉已有充分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于是接受了委托,死马当活马医,看看能如何为公司争取点利益。
之后,在我们提起仲裁反申请,就劳动者删除公司为其提供的办公电脑中的文件(不是什么重要文件)向其索赔,并在仲裁开庭时进行激烈辩论,庭审结束时我们更是扬言要去做电脑数据恢复和公证的情况下,劳动者终于因害怕而妥协了,有了调解的意向。要知道,开庭时仲裁员的态度其实已经非常明显,基本上是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而不支持我们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的,甚至仲裁员已大概算出来公司要支付劳动者的费用总计约4万多元。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愿意调解无疑是对公司有利的信号。
一开始,是按25000元的方案和对方谈判的,在仲裁员回复劳动者倾向于同意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又改成2万元的方案。当仲裁员回复劳动者又倾向于接受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再一次改成了15000元的方案。读者朋友们应该可以想象到委托人一再反悔而本人被夹在中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当时我对这位老板说:“2万已经是很好的结果了。”不成想老板反问道:“有多好?”我说:“从4万多降到2万,还不算好?”老板却说:“这说明还能往下降!”
将调解方案又改成15000元转达给仲裁员时,本来我已经做好调解不成的心理准备,仲裁员确实也以“呵呵”回复了我,但出人意料的是,仲裁员最终还是去做工作了,而且劳动者竟然真的同意了15000元的方案。只能说这个劳动者实在是过于胆小,而我竟然有了一种怒其不争的感觉。
就在约好次日到仲裁庭做笔录、出调解书的那天,公司人事专员在微信群里提醒,说是还有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没解决,于是老板一下子来了兴致,又要加条件。这下我真的怒了,第一次(至今为止也是唯一一次)和当事人(那位人事专员)在微信群里吵了起来,我的意见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根本不涉及社保和公积金,而且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也不在仲裁的处理范围。此外,能争取到支付15000元达成调解协议真的非常不容易。但那位老板的意思却是,既然是调解,那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谈。
没办法,最终我只得硬着头皮又找仲裁员。仲裁员对我说,实在不好意思再跟劳动者说了,首先,公积金的问题他们肯定是不予处理的,其次,几百元的社保钱,明天当面跟劳动者说一下,看看他是否愿意退还给公司,如果不愿意,仲裁员说由他来出,毕竟做调解工作都到这个份上了。
我把仲裁员的答复如实告诉了那位老板,而且加上了一句:如果劳动者和仲裁员不出,那几百元的社保钱算我的!
结果,第二天劳动者很爽快地答应把那多缴的几百元社保钱退还给公司,但当把未签字的笔录拍照发给那位老板看时,又出了幺蛾子。那位老板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接听,竟然问我能不能在笔录当中改一下内容,把话说的模棱两可一些,以使得后面公司还可以追究劳动者删除电脑文件的责任。一方面在技术上做不到(不要把司法机关当傻子),另一方面也太不讲道义,于是我愤然回答:“不可能。”
应该说,这个案件获得这样的结果,以我们专业的眼光来看,算是非常好的了,但最终我却和这位老板不欢而散,这既是因为在服务过程中产生了摩擦,也由于存在认识和理念上的分歧。我知道他因为没能追究劳动者删除电脑文件的责任而耿耿于怀,但实际上这吓唬人可以,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却非常小。可他没能获得满意的服务体验,试想一下,如果还有一部分律师费尾款未付,那这位老板还会付吗?可我的代理工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这里有人可能会说,委托人不付尾款,可以去起诉他们啊,你们吃的不就是这碗饭吗?可是,如果10个案件中哪怕有3、4个或者2、3个要去提起诉讼追讨律师费尾款,那将会给我们增加多少工作量,而且每个案件的尾款通常都不会太多,少则几千,多则几万,根本不值得。此外,如果一大堆追讨律师费尾款的案件起诉到法院,那么法官们该如何看待我们,对我们律所又该是一个什么样印象呢?
因此,针对“你们律师行业就那么特殊吗”的发问,我可以给予正面的回答:“确实很特殊!”但我说律师行业特殊,并不是指律师们多么高贵,也不是说律师们在合作中都处于强势地位,而是在社会那么多服务行业当中,提供的服务会牵连着最终“冰火两重天”极不确定的结果的服务行业非常少见,而在合作以后合作方经常会不欢而散甚至反目成仇的行业更是少之又少。当一个人遇到法律纠纷要找律师帮忙时,就如同病人要向医生求医一样,有求于人而且通常迫切之至。但一旦活儿干完了,律师和医生就没用了。如果结果不好,试问有几个人还会心甘情愿地付钱?而如果总因为支付尾款的问题产生纠纷,无非就是,要么疲于应付,要么学会提前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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