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劳动者咨询未婚母亲生育子女是否可以享受育儿假的问题。虽然本人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但并非所有的劳动法问题都遇到过、处理过或者研究过,尤其是那种很细、很少见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以前没有遇到过,因此是在下了一番工夫研究和思考以后,才有答案的。
先说“育儿假”,其实这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新增的福利假期。该修改决定第18条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在广东省,职工享受育儿假的法律依据其实就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而根据该款规定,要问未婚母亲生育子女是否享受育儿假,首先涉及到在我国未婚生子是否违法的问题,因为享受育儿假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对于未婚生子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本人在仔细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显然,上述规定直接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直接定性成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而且规定这种情形是要承担补办结婚登记或者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的。因此,如果是按照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未婚生子应该是不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而应该被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
为了印证这是国家政策的变化,笔者还查了一下广西的规定,发现法规的修订如出一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不难看出,这条和广东省的规定非常类似,都是对非婚生育子女的情形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国家的政策对于生育已经很大程度地放开了,如果说以前未婚生子是违法行为,现在却很难说是违法了。
其次,要分析未婚生子是否违法的问题,还要同时考虑我国特有的生育审批制度。如上所述,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定性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然而,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第2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也可以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这又该如何理解呢?应该说,如果按规定领取了《计划生育服务证》,那就应该视为这一生育行为是获得审批了的,就不应再认定为违法行为。否则,政府给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不是成了给违法行为背书了吗?
2021年7月19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粤卫规〔2021〕4号),废止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自此以后,生育子女便无须再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亦即无须再经过审批了。这,其实也是政策上对于生育很大程度地放开的一个重要标志。
综上分析,哪怕我们按照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未婚生子定性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那么在2021年的修改决定把这些内容都删去了以后,无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还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都没有了未婚生子不合法或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没有依据再将未婚生子认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既然政策上对于生育子女已经放开,未婚生子并不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那我们就没有理由把未婚生子作为不享受育儿假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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