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法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扣除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扣除之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基本工资”“底薪”和“保底工资”吗?这些是很多人关心和经常咨询的问题(包括单位和个人),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解析!
·最低工资是什么意思?
早在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就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其中对于立法目的的阐释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
此后,于1994年7月5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那么,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发布、至今仍然有效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的规定,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段话该如何理解呢?说的通俗和直白一点,就是对于深圳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的全日制劳动者,在其当月全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该劳动者支付的月工资最低不得低于2360元(目前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进一步而言,我们可以分三点进行说明:
第一,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实是为劳动报酬划定了一条不能逾越的下限,亦即规定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法律绝没有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道理很简单,所谓的“不得低于”,指的是最低不能低于这个标准。这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标准达成了约定,且该约定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应当以双方达成的约定为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高于法定最低标准,于是法律不做干预,而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约定。一旦达成约定以后,便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法律就要进行干预了,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约定,劳动者是同意的,这样的约定也因为触犯法律规定的红线而违法且无效。
第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为前提的。说的直白一点,就是以劳动者全勤为前提的。如果是在缺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该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缺勤天数的相应工资),是并不违法的。
第三,所谓的“提供正常劳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实际出勤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另一种则是依据法律规定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1、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检假、生育(产)假、奖励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又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22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27条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到这里,我们可以做个小结,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就是当你提供了正常劳动(包括正常出勤和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你支付的工资所不能低于的下限。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比“最低工资标准”高,那法律是不会干预的;但如果工资比“最低工资标准”低,那就会触到红线而违法了。
·“最低工资”不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对此,《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更细化的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补贴、奖励;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4条第1款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这里要解释一下“最低工资”不包含上述项目具体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比如目前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那就是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剔除上述费用以后,深圳的用人单位向该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2360元/月。
例如,假设甲在深圳的A公司工作且以月为工资结算周期,在其2024年7月全勤的情况下,A公司向甲支付了7月份的工资3000元。表面上看,甲获得的工资明显高于2360元了,看似不会违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实际上却不一定。比方说,如果这3000元是由2000元工资和1000元加班费构成的,那剔除1000元的加班费后,甲获得的工资(2000元)就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了。又如,如果这3000元是由2200元工资和800元社保、公积金补贴构成的,那在剔除800元的社保、公积金补贴以后,甲获得的工资(2200元)同样会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因此,这里给了用人单位一个警示:不要胡乱拆分劳动者的工资!
·最低工资中包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中包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本来不应成为一个问题,因为劳动者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使不从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里面扣除,本来也是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因此,这些费用是从将要发放的工资里扣除,还是由劳动者另行支付,没有本质的区别。然而,最低工资作为一种保障制度,是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乃至于生存权的,故此,就不能作为一般情况而论了。而且,很多城市还真有特殊的规定。
一、北京——最低工资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3〕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上海(和北京相同)——最低工资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江苏省——最低工资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广东省——最低工资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第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将广东省的规定和北京、上海的规定做对比,很明显可以看出广东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说,北京和上海分别规定的其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和2690元,事实上,当地的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是真的可以拿到2420元和2690元的。而广东省规定一类的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这2360元当中却还是要扣除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这就是说,劳动者真正到手的工资并非2360元。
·最低工资≠基本工资≠底薪≠保底工资
很多深圳的劳动者提问,说他的工资条显示的“基本工资”低于2360元,这违不违法?其实,最低工资既不同于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也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底薪”或者“保底工资”。
首先,很多用人单位喜欢将劳动者的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保密工资,等等。其实,这些项目都属于“工资”。如果其中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几项工资相加的总和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就并不违法。
其次,不少销售岗位都实行“底薪+提成”的薪酬模式,如果约定的“底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并不一定是违法的,因为只要“底薪+提成”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就并不违法。例如,深圳的用人单位B公司与销售人员乙约定“底薪1500元+销售提成”的薪酬模式,假设2024年6月乙的销售提成为1000元,那乙6月份的工资总额就是2500元,并不低于2360元,故而并不违法。但是,如果2024年7月乙的销售提成仅为500元,则乙该月的工资总额仅为2000元,那就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了。此时,B公司要将乙7月份的工资补齐至2360元,而不能再以双方约定的薪酬模式为准。
由此可见,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就是我们在一个地方就业,在自己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应该说,在你的工资标准高于(尤其是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其实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以及是否上调,和你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然而,法律划定这样一条工资标准下限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很多穷苦人基本生活乃至于生存权的保障,同时也是普通人在遭遇特殊情况或者落魄、落难时的基本生存保障。因此,它既是一条工资的底线,也是一条社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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