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和研究总结,现实中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最常见的理由依次为: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而在以上3种事由当中,虽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也是劳动者经常会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加上的一条理由,但真正为司法机关确认成立的却并不多见。根据我们团队的分析和统计,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最常见而多数情况下又能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事由,主要还是集中在工资的问题上。
大家可不要小看一个“工资”的问题!一方面,其中涵盖了非常多的类别,如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提成、奖金、绩效、补贴、假期工资(如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如停工停产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等。而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言,又分为克扣(未足额支付,例如违法扣款、违法降薪)或者无故拖欠(未及时支付,即延期发工资已达到违法的程度)两种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工资涉及到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利益,所以因为工资问题也最容易激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这将会是本文着重探讨的内容!
很早以前,笔者便发表了《深圳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员工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这篇文章,其中着重介绍了司法实践当中会以每月22号作为发放上月工资的最迟发薪日,除了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以外,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在每月22号以前发放上月工资的,在23号以后劳动者便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了。这其中的道理在于,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包括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形),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同时规定,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的,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此,7日+15日=22日。
这条规则本来是很清晰的!以往有劳动者咨询,都二十五、六号了公司还没有发放上月的工资,可不可以提出被迫解除?那时,笔者都会很明确地回复:“可以。”虽然疫情期间有特殊规定,但规则依然是清晰的,即如果因为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则并不违法。
然而,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流传出来以后,规则逐渐变得很不清晰了。该文件明确指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以用人单位相关过错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致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为前提。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轻微过错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修改规章制度等方式予以纠正,但并不能成为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可是,如何才算“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呢?劳动者先对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进行纠正,是提出被迫解除的前置条件吗?这两点让我们感到疑惑,但同时又不能忽略这份传出来的文件。当然,未足额缴纳社保不能作为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的理由,倒是在这份文件中予以了明确,详见《对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司法裁判口径或已调整》一文。
在这之后,笔者一直通过打探消息以及收集案例这两种途径来了解上述文件的落实执行情况。终于,今年笔者发现了龙岗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3083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竟然直接将《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的一大段内容作为了裁判理由,而且在该案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竟然都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至此,笔者以为裁判口径的调整已被最新判例证实,于是发表了文章《最新判例证明深圳地区对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的裁判口径已经调整》。
时至今日,《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流传出来已接近一年,笔者认为是时候对该文件在司法实践中落实执行的情况进行汇总,也是时候对被迫解除的最新司法认定标准进行研究总结了。而进行研究总结最可靠的办法,莫过于直接对大量的判例进行研究分析,于是这一段时间我们团队对2023年12月至今深圳法院公布的有关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收集、分析和汇总,一共研究了100份左右的裁判文书。下面,笔者将分析研究的成果通过提炼要点的方式进行介绍,以求简单明了。
一、上述龙岗法院的判例,只是唯一的个例。
首先,我们将“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只搜到唯一一篇2021年的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32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引用的是“第36期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并不是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44期。其次,我们将《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中的一句话“以用人单位相关过错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也只搜到唯一一篇判决书,即上述龙岗法院作出的那份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30836号民事判决书}。由此可见,在能搜索到的结果当中,唯一引用《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的内容作为裁判理由的,应该就只有龙岗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书,这真的是唯一的个例。
当然,没有直接引用上述文件作为裁判依据或者裁判理由,也不足以说明它不是裁判依据,或者说裁判口径并没有调整,因此还要再做其他研究,详见下文。
二、除了上述龙岗法院作出的那份判决书以外,在我们研究的深圳法院最新发布的100份存在被迫解除争议事项的裁判文书当中,没有任何一篇阐述了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以用人单位相关过错行为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为前提的观点,也没有任何一篇阐述了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应当先对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进行纠正的观点。
三、仍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阐述用人单位最晚不得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满后的22日支付工资的观点。
该案例{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甲方于每月的25日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工资或底薪”,但该案劳动者却于2024年1月18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2023年12月份的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认为被迫解除的理由不成立。然而,该判决书中却明确阐述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最晚不得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满后的22日”的裁判观点,说明这条规则仍然是适用的。
四、我们找到了一个劳动者于当月22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仅仅是未足额支付上月和本月的工资即认定被迫解除理由成立的成功案例。
该案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4)粤0391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是,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放2023年6月的工资8500元,未支付7月工资,劳动者于2023年7月22日提出被迫解除。经审理后,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尚应向劳动者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444.3元,从而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2023年6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工资的情形,故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五、除了上述劳动者于当月22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上月和本月工资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的成功案例以外,我们没有再找到其他劳动者于月底(超过22号以后)以用人单位未支付上月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成功案例,但却找到了劳动者于月初以用人单位未支付上上月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成功案例。
案例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
因用人单位未支付2023年11月份的工资,劳动者于2024年1月2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提出被迫解除,法院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12828号民事判决书}
因用人单位未支付2023年4月工资,劳动者于2023年6月3日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认定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理由成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六、我们没有找到一个劳动者在超过22日以后以用人单位未支付上月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失败案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之所以理由会不成立,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行为,而后者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22号以前提出了被迫解除。
案例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
这个案例在前文第三点中已经引用过,基本情况就是,劳动者于2024年1月18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2023年12月份的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25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最迟发薪日是22日,因此法院认为该案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用人单位的正常发薪日是每月20日,劳动者于2023年3月9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2023年2月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其时2023年2月工资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我们找到了一个只因存在一千余元工资差额,法院就认定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
该案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4)粤039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本人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用人单位于2023年6月8日签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审理,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关于该劳动者2023年4月缺勤44.13小时以及工资中应扣除水电费177.12元的主张不予采纳,进而认定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2023年4月的工资差额1078元。在此基础之上,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确有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对劳动者主张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予以确认。
八、我们找到了一个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补发了工资,但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
该案例{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9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于2023年10月18日提出被迫解除,用人单位于2023年11月11日、2023年11月13日先后支付了劳动者2023年8月、2023年9月、2023年10月的工资。法院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支付2023年8月的工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九、我们找到了一个用人单位因账户被冻结导致延迟支付工资,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
该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3民初19912号民事判决书}的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抗辩称,其公司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存在多起金额巨大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绝大部分流动资金遭冻结,已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所以拖欠员工工资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对此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支付工资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账户遭冻结为由,作为延迟支付工资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故该院不予采信。因用人单位确有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故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十、我们找到了一个用人单位因工作人员不熟悉补缴业务导致未能在一个月内补缴社保,仍属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如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才可以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我们在研究裁判文书时发现了这么一个案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16038号民事判决书},在劳动者于2023年5月17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补缴通知后,用人单位虽然积极为劳动者申请补缴,但因工作人员不熟悉补缴业务,导致未能在一个月内缴纳成功。在此情况下,法院仍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进而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结语 -
上述所介绍的我们在研究相关裁判文书后提炼的要点,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在《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传出来以前,其实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因为我们一直就知道裁判尺度和裁判规则是这样的。然而,《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传出来以后,我们既不清楚该文件落实执行的情况如何,也不敢直接忽略该文件,导致我们一度认为裁判口径已经调整,却又不知道调整成什么样了,相当苦恼。终于,经过本次的认真研究、分析和总结以后,我们现在可以很肯定地说,对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的问题,司法裁判口径并没有调整,依然是很宽松的,亦即,只要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相关过错行为、违法行为,基本上会倾向于认定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的理由成立,从而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除唯一的个例以外,没有任何一篇裁判文书中提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过错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也没有任何一篇裁判文书提及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必须先对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进行纠正。由此可见,这份传出来的《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期)》根本就没有落实执行,根本就不被仲裁机构和法院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对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的问题,依然还是原来宽松的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并没有收紧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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