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245 )
被迫解除 (7)
指导案例 (106)
裁判观点 (13)
劳动争议 (20)
劳动仲裁 (13)
工资福利 (7)
劳动合同 (3)
竞业限制 (6)
工伤赔偿 (8)
经典案例 (14)
劳务纠纷 (2)
文书模版 (28)
律师随笔 (9)
人事争议 (9)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842651889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地址1);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地址2)
货车司机为多个主体提供运输劳务,法院认定与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裁判观点】
作者:杨锦浩律师
|
浏览次数(829)
|
评论(0)
|
点赞(0)
|
2023-12-18 16:01:35
杨锦浩律师
杨锦浩律师
作者:杨锦浩律师
|
浏览次数(829)
|
答复(0)
|
点赞(0)
|
2023-12-18 16:01:35

 

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01

 

摘要:货车司机同时为多个主体提供运输劳务,从多个主体处获取报酬,法院由此认定该劳动者与向其发放保底工资的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从而认定双方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127日,周某某受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微信名为“江木”的工作人员招聘为该公司工作,“江木”在微信中对周某某表示:周某某的保底工资为7000元。在周某某为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个人账户向周某某发放报酬。同时,周某某的银行账号流水显示,在20212月至20216月期间,由“顺陆”向周某某发放报酬多达几十笔,每笔数额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2021319日,周某某还收到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放的款项,备注为工资。

 

2021127日,周某某以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18日至20213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96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95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3月的工资998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1月的工资2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2月工资1200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118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周某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以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以上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劳动者是否存在“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处于服从用人单位支配的地位,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由用人单位决定,提供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周期性支付。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原告编者注:是指周某某,下同除了为被告编者注:是指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下同提供运输服务外,还为“顺陆”APP提供运输服务,根据原告的银行流水显示,从20212月至20216月期间,原告几乎每天都从“顺陆”获取报酬。原告虽主张“顺陆”APP系案外人以原告名义注册,原告并未实际工作和实际取得收入。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还于2021319日收到深圳市成之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放的备注为工资的款项。综上,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以上兼职行为已取得被告同意情况下,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2020128日至2021317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不予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0306民初22935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本案中,周某某虽然从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处领取保底工资,但周某某除了为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以外,还通过一个APP平台提供运输服务赚取报酬,而且曾从一家劳务公司处领取过“工资”,由此,法院完全有理由认为周某某是类似于个体工商户那样的独立的经营主体,因而认定其与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当中专属性和排他性的特征。而有意思的是,周某某从别处获取报酬,是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中反映出来的。

 

- End -

律师资料
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作者其他文章
详解深圳被迫解除最新司法认定标准(拖欠工资多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
点评深圳某律所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被判赔147万元的事件
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单方决定全员降薪30%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什么操作流程(详细实操攻略)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