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人学的知识越多,就越有可能忽略或者背离了常识。
正如,如果你开一个店铺,你的一个熟人谎称帮你守店,而在你离开之后就拿走了你店铺里的钱或者商品,法学院的学生会为这种行为是构成“盗窃罪”“侵占罪”还是“诈骗罪”辩论的不可开交,而且各方都能从犯罪构成要件给出详尽的分析。可是,如果你问一个没学过法律的普通人这属于什么行为,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这不就是“偷东西”吗?没错,恰恰这种行为也应该定性为“盗窃”最为合理!
在从事多年的律师工作以后,笔者更是见过太多在打官司时忽略和背离常识的情况,尤其以发生在律师同行的身上为多。就像在一个笔者代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当中,明明公司每月发给该劳动者的工资条上清清楚楚地写着他的工资项目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而公司的代理律师就可以振振有词地说这个“绩效工资”其实就是支付他的加班费,还说他一个质检员能有什么绩效考核,这就是超时的加班费。
我当即反驳道:这跟“指鹿为马”有什么区别?明明就是“鹿”,你非得说是“马”!当然,最终仲裁员也没有采纳公司的这一主张,毕竟太违反常识了!
最近还有一个案例,使得笔者对于打官司要尊重常识有了更深的感触和认识!
一家罗湖的公司(B公司)因为被劳动者甲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向笔者咨询。本来,这种事项很简单,因为劳动合同签了就是签了,没签就是没签。但因为甲是先入职他们的一家关联企业(A公司),然后再到B公司入职的,而A公司和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其中会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分析。但他们好像很看好这个思路,即B公司虽然没有和甲签订劳动合同,但甲在入职B公司的时候是填写了《入职登记表》的,而该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很多要素,应视为B公司已经与甲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这个思路,我立即给予了否定,道理很简单,我说:你不要说什么这份《入职登记表》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表”是“表”,“合同”是“合同”,这是用最基本的常识就可以判断了的。仲裁员要是看你们这样主张,温和一点的可能就不说话了或者说“你们可以有你们的主张,怎么认定是我们的事”,要是脾气急一点的,能直接怼的你们哑口无言。因为这种主张说的难听一点,实在有点把人当傻子了!
然而他们却说:“可是我们上网查了很多资料,说是只要具备相应的要素,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而且我们也咨询过一些律师,有的律师告诉我们,他有这样的成功案例,签订入职登记表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对此我答道:首先,那位律师说的话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其次,就算是真的,那个案件具体是什么情况,以及他们提交的那份入职登记表具体是什么内容,是不是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都不好说,岂能直接套用?我相信现实中确实可能会有那样的判例,但就算有,也绝对是个例。因此,根据我的办案经验,我不能说你们这个思路一定不会成功,但成功的可能性不会超过10%。“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就是“入职登记表”,不能连基本的常识都不尊重啊!
在否定这个思路以后,我又给他们简单分析了该案件中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以及可能涉及到混同用工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我认为有可能行得通的抗辩思路。至此,因为他们比较认可我提出的抗辩思路,于是他们终于吐露真言,原来他们已经开过庭了,而且情况和我说的差不多。在开庭时仲裁员没说什么,后来闲聊起来,仲裁员说:“你们公司怎么连劳动合同都不签啊!”他们答道:“我们签的入职登记表就属于劳动合同啊!”听到这里仲裁员立马急了,怼了他们几句。也正因如此,他们感觉最终的裁决结果应该会对他们不利,所以才来找我咨询案件的事情。
可是到了这一步,我提出的思路肯定就行不通了,因为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关陈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而且仲裁阶段的庭审已经结束了,仲裁庭肯定不会再安排开庭。最关键的是,即使在裁决结果出来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提出的思路也已经不可用了,因为已经作出的陈述自己不能推翻,已经提交的证据不能撤回。为此,他们感到懊悔不已。但更不应该的是,他们连时效抗辩都没有提。对此他们解释称,是因为提交入职登记表主张双方签了劳动合同,所以不好又辩称申请人的请求过了时效。
但听完我的分析,他们更加确定他们提出的抗辩思路是行不通的了,结果很大可能会对他们不利,于是他们问道:“那仲裁阶段没提,到了法院再提行吗?”我说有可能不行了,因为有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28条),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到了诉讼阶段再提的,不予支持。最后,看他们肠子都要悔青了的样子,为了帮他们补救一下,我问他们是什么时候开庭的,他们回答就前两天,于是我说那现在补个书面意见提出时效抗辩应该还来得及……
说一句正确的废话,打一场官司是赢还是输,除了事实和证据本身的优劣以外,关键在于思路是否正确。如果思路错了,就会像在错误的方向上行进,走的越远,错的越离谱。上述案例当中,就是因为B公司从一开始就相信并选择签了《入职登记表》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思路,于是便“朝着这个方向走了下去”,进而不仅不去考虑其他更有可能行得通或者说更为合理的思路,甚至连时效抗辩都不好再提(其实也可以巧妙地提)。可是,这样一个连基本常识都不尊重的思路,又怎么可能会行得通呢?笔者见过太多律师同行在打官司时提出各种奇奇怪怪的主张或者辩解,有的可能是“硬着头皮上”,明知没理也要找到辩解的理由,但也有的是缺乏基本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专业的办案技能而定下的似是而非的办案思路。这些思路,表面看起来是“剑走偏锋”或者“出奇制胜”,显示出这位律师“很有脑子”“很有主意”或者“不按常理出牌”。可实际上,我们千万不要被很多影视剧所误导,真正到了现实当中,只有最尊重事实和常识的思路,才最有可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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