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北京女高管口出“我违法你管得着吗”“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让你两年半找不到工作”等狂言的视频火爆全网。“火”的原因其实也不难理解,视频中这位女高管嚣张的态度、对法律的蔑视以及对劳动者的刁难和欺压,每一个元素都能使普通上班族、打工者义愤填膺,产生极大的共情。有的人可能只是纯粹看不过眼,有的人可能是有过被PUA的经历,但无论如何,网民中大多数人都是上班族、打工者,他们才是网民的“主体”。 再加上以流量为生的各路人马加入讨伐大军,推波助澜,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关注度呈几何式暴增,热度一下子就上来了!
笔者从来不蹭热点,即使如这起和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热点事件,笔者一直也只是抱着吃瓜群众的心态,纯当看热闹而已。但几天下来,笔者看到,无论是讨伐那个女高管的,还是给这位劳动者出主意的,或者说不到点子上,或者说的根本不对,包括很多律师同行在视频中做的分析和解读,很多都似是而非,这无疑会对广大民众产生极大的误导。思虑及此,本着一点责任心,觉得还是有必要写篇文章谈一下这件事,尽量就其中涉及到的劳动法问题进行专业严谨一点的分析和解读!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真的可以在打了一两年官司以后,获得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胜诉结果,同时白拿一两年的工资吗?
这是各路人马(包括很多律师同行)都给那位劳动者出的主意,听起来相当解气,让人倍感振奋,但这个思路真的可行吗?反正,我作为劳动法律师,除了特殊情形下(如女职工处在“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情况以外,基本上是不会给劳动者出这样的主意的。原因很简单,面对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劳动者只能在要求支付赔偿金(2N)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两个思路中二者选其一。如果是选择前者,那么就相当于默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行为之日已解除或者终止(即使是违法的),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马上可以找新的工作,同时一边就赔偿金(2N)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和诉讼,两不耽误。
但如果是选择后者呢?首先,既然劳动者选择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那也就是其默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解除或者终止的,由此,劳动者就不能找新的工作,而只能等待司法机关作出裁判结果。其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司法机关就一定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吗?显然不是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的,那司法机关最终也不会支持劳动者该主张,而是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N)。其中,劳动合同期满——哪怕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了——,是最常见的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形之一。此外,即使打一两年官司劳动合同都不会到期,也是会有其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形导致司法机关最终不支持劳动者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选择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也不一定就会获得支持。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即使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最终也能拿到赔偿金啊!可是,在裁判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也就不会支持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了,因为支持了赔偿金,就相当于默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行为之日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了,哪怕是违法的。如此一来,怎么能实现和用人单位打一两年官司,不用上班还白拿一两年工资的目标呢?这样不是有可能白白耗费自己一两年的时间吗?
这就是我们通常都会建议劳动者选择主张赔偿金(2N)而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原因。那些给劳动者出主意让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人,张嘴就说这样能白拿一两年的工资,实在是太想当然了,很不严谨。很多事都是说起来容易,但那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真到实际操作那一步,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了!
二、事件中的用人单位一定构成违法解除,那位劳动者一定能拿到赔偿金(2N)吗?
人人都说,既然视频中的女高管自己都承认是“违法解除”,那事件中的劳动者拿到赔偿金(2N)是妥妥的了。果真是这样吗?我看不一定。
现在网上出现了一份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作为专业人士,我不关心这起事件的舆情和起因,而只关心其中的核心细节。如果这份《声明》确实是事件当事人所在的公司发布的声明,如果其中的核心内容确实是真实的,尼欧克斯公司已和孙某(即事件中的劳动者)于2023年12月1日“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那孙某与尼欧克斯公司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5条的规定,只要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就应当认定有效。同时,如果该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也不可以请求撤销。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尼欧克斯公司与孙某确实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把双方签的协议拿出来就行了),其中已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内容达成一致的,那就应当按照其双方在协议中达成的约定执行,而不会因为人力员工井某说了一句“我就违法解除了”于是便认定尼欧克斯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进而认定该公司需要向孙某支付赔偿金(2N)。做分析和解读,要以事实为基础啊!
三、“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让你TM两年半找不着工作”,是真的吗?
我不知道这位女高管说出这样的话,是为了吓唬劳动者,还是张嘴就来,也不知道她是认为自己哪一点能拿捏住劳动者。但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深入分析一下!
首先,如果女高管是想通过不开具离职证明从而让孙某无法找到工作,虽说有可能达到目的,但公司也要承担被索赔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从而导致劳动者一直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的情况,而且最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竟然也未能获得支持。也就是说,假如现在尼欧克斯公司拒不给孙某开具离职证明,那孙某很可能就无法入职新的用人单位。而如果孙某想要就此向尼欧克斯公司索赔,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没有离职证明从而导致其无法入职新的用人单位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索赔成功。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首先应当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要求其开具离职证明的要求并保留好证据,同时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女高管放出那样的狂言,很可能是基于其他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与原单位进行仲裁比较忌讳,从而口出狂言,称如果孙某与其公司进行仲裁和诉讼,那将会在两年半之内找不到工作(仲裁、一审和二审,一般不需要两年半那么长)。当然,我认为女高管说这样的话,吓唬的成分更大一些,加上可能蛮横惯了,所以说话不免有些夸大。值得我们分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新的用人单位因为孙某与原单位在进行仲裁和诉讼从而不招用孙某(这种可能性确实是存在的),那尼欧克斯公司和井某均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是由于井某在各种hr组成的群聊或者招聘群里散布不利于孙某的信息而导致其他用人单位不招录孙某的,那井某很可能就要负法律责任了。此前有过这样的案例。
此外,《声明》中还提到孙某与尼欧克斯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上,也是有可能会影响孙某重新找工作的。但想来井某口出狂言应该与此关系不大,因而在这里便不就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做展开论述了!
四、在辞退劳动者的问题上,最无赖的操作是什么?
现在全网都在一边倒地讨伐那位女高管,而就其在视频中说出的狂言以及极其蛮横的态度而言,她即使被口水淹没了,也只能算是咎由自取。但作为劳动法律师,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这家公司以及井某的操作,在本人见过的实例当中,绝对算不上无赖和无耻。现实中比这无赖、无耻的公司和hr,比比皆是!
作为劳动法律师,我们有时也会建议劳动者去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维权,但那是在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又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或者劳动者收集不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比如hr口头通知劳动者从明天起不用来上班了,既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同时又避免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中形成任何信息,使得劳动者想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却苦于没有证据。这时,我们通常就会建议劳动者继续去打卡上班,即使被取消门禁、打卡等权限,也要去到办公场所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积极收集证据。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公证,让公证员到现场对这一事实进行公证。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出具了书面的辞退通知或者劳动者已经收集到用人单位将其辞退的证据了,那就没有必要再到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进行交涉和维权,而是应当及时诉诸司法程序,无论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还是要求支付赔偿金(2N),只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启动司法程序就是了!
但从现在了解到的事实来看,如果孙某与尼欧克斯公司已经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那就说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而不是用人单位耍无赖,拒不出具任何有关辞退的书面材料的情况。而据孙某自己发视频所称,冲突的原因是因其对研发的流程有质疑。这里面孰是孰非我们外人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冲突并非由于尼欧克斯公司违法辞退或者强行辞退孙某所导致的,虽然井某在视频中说到了违法解除的问题,但实际上整起事件可能根本与此无关,根本不是解雇纠纷。
此外,现实中比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还要更无赖和无耻的操作是,通过安排劳动者待岗或者对劳动者降薪、调岗或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式逼迫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从而达到将其辞退的目的。有人可能会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提出被迫辞职的。的确如此,但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首先,由于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因而就要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次,即便提出被迫辞职成功了,也只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而告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如果成功了是可以获得赔偿金(2N)的。因此,以笔者的专业眼光来看,但凡愿意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都不算是无赖公司;那种想辞退员工,又不主动作出辞退的行为,而是想尽各种办法给员工穿小鞋进而逼迫员工自己辞职的,才是真正的无赖公司。应该说,一个人也好,一家公司也好,关键不是看他们怎么说,而是看他们实际怎么做。那种无赖公司,可能不会出现井某这种蛮横的言论和处理手法,但实际上比之更为可恶,更不利于劳动者维权。
除上文谈到的以外,现在全网充斥着各路大V支出的很多似是而非的各种“高招”,这里就不做一一分析了。只希望广大网友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就是对于网路上传播的很多信息,大家当个段子听一听、乐一乐就好了,千万不可过于当真。要知道,很多人只是为了博取流量的,大家想听什么他们就说什么,就算说错了又不能拿他们怎么样,反正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如果谁真的当真而且照办了,那自己却有可能是要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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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