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本文绝没有贬低同行来抬高自己的意思,只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同行并不是擅长做劳动争议案件的,但普遍认为像劳动争议这种小案件,自己不可能应付不来,只有想做还是不想做的问题。可事实果真如此吗?近期笔者正好遇到在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的律师同行存在重大失误的真实案例,在此分享出来,看看一位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能糟糕到什么程度!
这是一个劳动者(原告)在用人单位(A公司)被注销以后起诉公司唯一股东(被告)要求支付提成、奖金和赔偿金的案例,其实并不复杂。因为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的提成工资20036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的工作奖金3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42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27338.3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应该说,原告和她的代理律师背后是如何协商的,我们无从得知。但通常来说,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基本上当事人都会听从律师的建议,而且律师也有义务对他们那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如何陈述等方方面面的事情进行严格把关,因此,笔者将原告方存在的失误统一归为其代理律师的失误,想来也没有问题。毕竟,当事人都是听从律师安排的,有错,即错在律师!
由此而言之,原告代理律师犯的第一大错误,是没抓住重点。
这个案件从整体来看,如果不算律师费,其余四项请求的总金额为101794.3元,而律师费最终支持多少,和这四项请求获得支持的情况(胜诉比例)是直接相关的。
如果是擅长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其实一眼便可以看出:首先,要求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因为在劳动者尚未办理退休之时,通常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实际的损失。其次,赔偿金的数额最大,占到了其余四项请求总金额的一半,因此,这项才是重中之重。
可是笔者发现,整场官司打下来,原告方竟然将95%的努力放在了提成和奖金上面,而几乎没有关注赔偿金的争议事项。其中,提成这个争议事项又占到了85%以上。可是,我们已经计算出应付原告的提成为12308.3元。也就是说,针对提成这个事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应付原告的提成到底是20036元还是12308.3元,结果只相差不到8千元。
但原告却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具体而言,当我们在庭前提交证据证明应付原告的提成为12308.3元之后,原告竟然针对这个问题又补充提交了300多页的证据。也许,原告的代理律师是敬业和负责任的,但笔者敢断言,法官一定不会认真把这300多页的证据看完。倒不是说我们的法官不负责任,而是现实中一个法官手里的案件实在太多了,他们根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一笔订单、一笔订单地细算原告的提成到底是多少。根据笔者的经验,法官审理这个事项所遵循的思路,很大可能就是选择采纳原告计算的数额或者被告计算的数额,而基本上不会自己去算一遍。因此,我们只要在开庭时,能够把自己计算提成的方式、规则以及计算提成的业务量等问题讲清楚,法官便会据此判断原、被告双方谁说的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以及谁说的更合理,然后决定支持谁的主张。过多地纠缠在细节上,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纯属浪费时间。
笔者在私下里给被告算过账,就这场官司而言,如果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第三、第四项请求,那么,即使支持了第一、第二项请求,我们也算是赢了一大半。再进一步而言,如果第二项关于奖金的请求也被驳回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奖金的发放条件),那即便是按照原告主张的金额支持了第一项请求,我们也基本上接近于完胜,因为这样的结果无非就是须在我方主张的提成数额的基础上多支付不到8千元的提成工资,同时再加上不到8百元的律师费而已,但原告大部分的请求都被驳回了。
这些其实是很容易想明白的,可不知原告的代理律师为何就想不明白。而如果说他明白,那为什么几乎把重心都放在提成的问题上呢?直到开庭结束以后,法官才突然想起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才补充问了一句:“对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是怎样的?”我们回答道:“自从原告在202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以后,直到2022年1月18日公司注销,从未和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法官转头对原告方说:“他们说没有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彼时彼刻,原告方竟然无言以对……
这里,就是原告代理律师犯的第二大错误!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首先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基本的劳动法常识。可是本案当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其有何依据主张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呢?而如果连这一点都证明不了,那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是几乎不可能获得支持的。只要是稍微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应该都懂得这一点。
而且实际情况是,原告在202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直到2022年4月份才被取保候审进行释放,也就是说,在A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被注销以前,原告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那么,A公司如何向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呢?登报声明吗?因此,如果原告不是被羁押的状态,还可以主张A公司是口头将其辞退的;而直到A公司注销,她都处在被羁押的状态,则其不仅要举证证明A公司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还要能够证明该意思表示已经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其送达。如果说原告不懂这么复杂的法律问题,那她的代理律师应该懂啊!
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其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状况非常好判断,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就是在A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被注销时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了。注意,是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而不是解除。这种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6项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而不是赔偿金(2N)。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要求的是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我们几乎是辩无可辩的,可他们偏偏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
上面的故事其实没有讲完!当法官转头对原告方说“他们说没有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告方无言以对的时候,法官接着又问:“你们要的是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这时,法官还随手翻材料看了一下。在听到原告方回答“赔偿金”之后,法官像是自言自语地说了一句:“哦,你们要的是赔偿金,不是补偿金!”因为担心顺着这个话题讲下去,法官有可能会提醒原告方,于是我当即问了一句:“是不是要签笔录了?”就这样,成功地把话题岔开了……
劳动争议的案件真的很简单吗?如果你真的擅长,那可能确实挺简单的,至少如本案所涉的争议事项,的确不算复杂。但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就能犯下文中所述的两大致命错误,那到底是简单还是不简单呢?而且很大可能,除了笔者以外,根本就没有人(包括原告本人和她的代理律师,法官可能意识到赔偿金的问题原告方存在失误)知道原告方在这个案件中存在这么严重的失误。所以,原告可能永远也不会知道,是因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的缘故,才导致本来唾手可得的经济补偿金(N),却因为严重的失误而最终未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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