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主营工程业务,陈某某于2008年4月底在该公司入职,工作岗位为设计工程师。自2018年以来,深圳某科技公司因为接不到新的工程,随着以往承接的项目陆续收尾,在2018年年底以后,公司全体员工都不再是正常上班的状态。也就是,全体员工都不再需要到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办公场所正常上下班,只要将自己负责的事情处理好就行了。而由于陈某某是设计工程师,在没有承接新项目的情况下,根本不需要画施工图、竣工图等工作,因此,鉴于陈某某无事可做,深圳某科技公司安排其协助公司的代理律师处理公司的相关诉讼事务,主要是清收工程尾款。在此状态下,陈某某一年实际工作的时间只有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深圳某科技公司仍然按原标准向其支付工资。2020年1月疫情爆发以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在2020年2月17日决定自此以后取消发放各项补贴,而只发放基本工资。对陈某某的影响是,其每月只能领取5000元的基本工资,另外2500元的补贴则被取消发放。之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深圳某科技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就连5000元的基本工资也经常会延迟好几个月才向陈某某发放。
2023年3月疫情结束以后,陈某某因为其配偶的朋友给其介绍了一份工作从而有了辞职的想法。他先是以要做人工受孕为由提出公司给其预支十几万元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陈某某通过微信给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送文字信息,要求公司结清他每月5000元的工资以及补发疫情三年每月拖欠的2500元工资,同时指出深圳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一个月内补缴。
张某某收到这条信息后找到我们咨询,我们一看微信信息的内容,就断定陈某某应该是在为提出被迫辞职做准备了。因为按照深圳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的,必须要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不补缴,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过我们的分析和解答以后,深圳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付清了拖欠陈某某全部的工资,但社会保险费不给予补缴。
果不其然,一个月以后,深圳某科技公司就收到陈某某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了。
【申请仲裁】
就在收到陈某某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后,张某某仍然抱有幻想,希望可以以人情来化解这场官司,毕竟一起共事十几年,而他们公司总共只有几个人,相互之间还是比较有感情的。而且以后也都在这个圈子里,不好把关系闹得太僵。但我们判断,陈某某既然已经走到了这一步,肯定已经做好了和他撕破脸的准备,很大可能不会吃那一套。可张某某在考虑以后,还是决定试一下。他通过微信给陈某某发了一段文字信息,同时给陈某某转了几万块钱。结果不出我们所料,陈某某收了款,却无一个“谢”字,只称现在收的钱从将来应付的款中扣除。
不久,就收到了陈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材料,其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75241.0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62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5862.07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56.78元。
合计:297409.89元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就这场官司而言,三、四、五项相对来说比较好办。首先,陈某某于2008年4月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陈某某入职一年以后就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了。陈某某要求支付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肯定是缺乏依据的。
其次,深圳某科技公司在每年春节前会下发放假通知,其中规定的放假时间会比法定的假期长。经统计,2021年春节、2022年春节以及2023年春节,深圳某科技公司安排的放假时间比法定假期多出了27天,而这27天休假当中,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不扣工资的,亦即休的是带薪假。而陈某某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应休的年假天数总计为23天。因此,陈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显然也缺乏依据。
第三,我们主张陈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深圳某科技公司应给其报销款项56.78元,最终劳动仲裁委是按此项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予以驳回的。但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全部仲裁机构都是这样处理的,有的仲裁机构会对报销款的请求作出实体处理,我们从实体的层面进行抗辩,是比较稳妥的。
最难办的,是第一和第二项。
关于第一项工资差额的请求,对陈某某有利之处和对深圳某科技公司不利之处在于:1、银行流水显示,在2020年1月以前,深圳某科技公司均按每月7500元的标准向陈某某支付工资;2、深圳某科技公司虽然在2020年2月17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调整薪资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所有员工一律取消发放房补、车补、餐补等补贴和所有绩效奖金,只发基本工资”,但深圳某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这份通知已经向陈某某进行了公示告知。
但对深圳某科技公司有利之处在于,疫情三年其每月均按5000元的标准向陈某某发放工资,可在2023年3月以前,陈某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3条的规定,主张劳动合同已经变更且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了一个月。庭审中,当仲裁员问陈某某对于工资由7500元调整为5000元以后是否提出过异议,陈某某回答“没有”之时,我们基本就能确定这项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了!
关于第二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可以说是本案当中最难处理的一项,也是我们最没有把握可以“打掉”的一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前,我们大致可以预料第三至五项应该不会支持,第一项驳回的可能较大,唯独第二项我们拿不准,认为劳动仲裁委还是有可能会支持的。其中的原因有二:第一,虽说劳动仲裁委不会偏向劳动者,但要驳回劳动者提出的全部请求,还是要下很大决心的。从经验来看,通常都会支持一点;第二,影响经济补偿金这一项的因素太多,即使工资差额项不支持,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比如深圳某科技公司确实未按陈某某实际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延迟发放工资的问题(此项不宜细说),等等。只要劳动仲裁委认定其中任一点违法,就可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结果,劳动仲裁委连这一项也驳回了。
本案我们之所以能获得全胜,除了我们的工作做到位了以外,和陈某某一方存在失误也有很大关系。这一方面是因为陈某某的代理律师不够专业,另一方面则是陈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在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件中,其实只要有一条理由成立,劳动者就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了。具体而言,在2023年3月深圳某科技公司拖欠陈某某好几个月工资(5000元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其当时直接以深圳某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那么,不管陈某某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按每月7500元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能否成立,至少陈某某百分之百能获得7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根本不需要加上未按规定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条。但深圳某科技公司“醒悟”过来,于2023年3月31日按5000元的标准补齐陈某某的工资以后,这一条就会彻底“失灵”。也许陈某某当时还自鸣得意,因为可以“得陇”以后再“望蜀”。可事实却是,“得了陇”以后就“得不了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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