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02
摘要:劳动仲裁委以劳动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让该企业受到了启发并有了底气,在法院诉讼阶段辩称该劳动者“未在其处工作过”。最终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企业微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龙某某以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龙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通知不予受理,龙某某遂以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为被告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5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511.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302元。
原告龙某某主张,其是经被告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员工张xx招聘后于2021年12月18日入职被告处,在喜家德前海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其于2022年5月25日离职。就此,龙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打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企业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主张龙某某未在其处工作过。但在庭审中确认张xx系其员工,现已离职。
【裁判观点】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位居前海走向卓越喜家德”微信群中,张xx曾在2022年1月10日向原告索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用于发放工资,原告回复“收到,已私发”。该群聊中定期发送员工考勤表,考勤表显示有原告的考勤记录。被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董志模也在该群聊中,群聊中的人员均称其为领导。原告的企业微信显示,原告归属于“喜家德”企业中的“深圳董志模区域”,职位为二级菜品技师。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从事与被告业务相关的工作,并由被告员工为原告处理工资发放事宜,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某某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5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066.82元;
二、驳回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本案很可能是由于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龙某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龙某某提出的仲裁申请,从而给了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以龙某某不是其员工进行抗辩的启发和底气。但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不清楚的是,劳动仲裁委的立案审查标准和司法认定标准完全是两个概念。的确,现实中劳动仲裁委可能会因为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哪怕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并非由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支付工资,可能就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跳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一旦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无论是法院诉讼阶段还是仲裁阶段),其实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很“松”的。具体而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备主体资格,且符合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持续稳定地为该单位提供劳动,并从该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特征,一般都会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真的是少数的例外情况。
本案中,龙某某系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微信工作群的成员,且在该微信群中定期发送的考勤表中也有龙某某的考勤记录。此外,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承认张xx系其员工,而张xx曾在微信群中向龙某某索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用于发放工资,龙某某回复“收到,已私发”。同时,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董志模也在该群聊中,群聊中的人员均称其为领导。而龙某某的企业微信则显示,其归属于“喜家德”企业中的“深圳董志模区域”,职位为二级菜品技师。这些证据反映的事实,已经足以认定龙某某为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工作(亦即具有用工事实)。当然,为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工作,不一定就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兼职、临时提供劳务等关系,但显然,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主张龙某某未在其处工作过”,是明显违背基本事实的。在此情况下,除非深圳喜家德餐饮企业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龙某某系兼职、临时提供劳务等关系,否则,基本上就会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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