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06
摘要:劳动仲裁委对于报销款的请求不予处理。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报销款系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因履行劳动职责产生,应属于劳动争议审查范围。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入职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专员。2022年3月3日,王某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拖欠工资(2021年2月、2022年1月至2021年2月)16357元;2、经济补偿14393.6元;3、报销款3407.69元;4、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2997.47元;5、律师费5000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1、拖欠工资(2021年2月、2022年1月至2021年2月)16357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2468.51元;3、律师费2533.32元。
后王某某和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均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分别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为9822.93元;2、判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在职期间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及加班未调休的工资补偿;3、判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律师费;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393.6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销款3408元;3、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644.83元;4、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352.64元;5、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6、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五、关于报销款争议:被告(编者注:是指王某某,下同)主张其在职期间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3408元未报销,原告(编者注:是指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下同)已审批通过,但并未支付。原告辩称报销款属于借款挂账性质,不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理,被告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在职期间的报销款系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因履行劳动职责产生,故应属于劳动争议审查范围,本院予以确认,并对被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2021年2月、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16357元;
二、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合计2468.51元;
三、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报销款3408元;
四、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律师费2533.29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2635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有经验的劳动法律师应该都知道,劳动仲裁委对于报销款的仲裁请求通常是不予处理的。
这其实从本案中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也可以看出来。我们可以看到,该委作出的裁决结果并未支持王某某关于支付报销款3408元的请求。但如果据此认为报销款的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显然是不对的。当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而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会对该争议事项作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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