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下表由深圳工伤律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等有关规定整理汇编而成。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注1)
待遇类别 |
具体项目 |
计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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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待遇 |
工伤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支付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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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支付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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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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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深圳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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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注3)×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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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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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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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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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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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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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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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辅助器具配置费 |
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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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计算公式: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4)×护理依赖程度系数(按月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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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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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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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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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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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注5)×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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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2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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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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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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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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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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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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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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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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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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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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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注6) |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注5)×伤残系数(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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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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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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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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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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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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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注7) |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注5)×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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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40% |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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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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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2024年: 51821×20=1036420元 2023年:49283×20=985660元 2022年:47412×20=948240元 |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
具体项目 |
计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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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注8)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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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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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伤残津贴 (注10) |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注5)×伤残系数(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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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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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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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注3)×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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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5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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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4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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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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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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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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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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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待遇 (注11) |
安家补助费 |
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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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注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全部费用。同时,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比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本来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发生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之后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则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注3: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如果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注4: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则不作调整。
注5:除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有特别规定外(见注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注6:伤残津贴按月支付,直至工伤职工本人死亡。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7: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8: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注9:在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参照实际发生护理费时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参数折算。例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19〕100号),2018年度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931元,折算后每日标准为:216.25元(78931元÷365天);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0〕86号),2019年度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100元,折算后每日标准为:279.73元(102100元÷365天)。护理费=日标准×需要护理的天数。
注1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同时还需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注1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享受安家补助费等待遇的情形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
注1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规定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均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表中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均使用“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见《深圳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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