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常常戏称是实行“三审终审制”。这是因为,除了“一裁终局”和“一审终审”的情形以外,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要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才能穷尽诉讼程序拿到一份终审判决。虽然严格来讲劳动仲裁程序不算是一个审级,但打过劳动仲裁的人都知道,劳动仲裁程序和法院的一审程序几乎没有区别,立案、举证、调解、开庭、裁判等流程,在劳动仲裁阶段走了一遍之后,到了法院一审程序中还要再走一遍。这里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制度设计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的意义何在,客观事实就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争议案件,则必须要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启动一审程序。很明显,劳动争议案件比普通民事案件多了一个审理程序。
客观地说,多了一个审理程序,是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普通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却多出了一个审理程序,那无论是从时间成本还是从金钱成本上说,劳动者的负担和成本都只会增而不会减。于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成本支出,很多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会选择不请律师或者选择免费的援助律师。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出在,很多人是抱着这样一种想法的:劳动仲裁先打打看是什么情况,如果结果不好,到了法院再拼尽全力去把结果掰过来。这里可以负责任地说,这样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
虽然在理论上讲,劳动仲裁委如何认定、如何裁决,法院是可以不予理会的,完全可以根据在案的证据重新查明和认定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判决。可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却是,仲裁裁决书的认定结论和裁决结果,会起着“定调子”或者“带风向”的作用。一旦仲裁裁决书中对事实如此认定、对案件如此处理,根据经验,法院很大可能就会全盘接过来,进而也是如此认定事实、如此作出裁判。
当然,这只是我们多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感觉,是不是靠得住,还要进行一些相对科学的论证。为此,笔者对2023年度深圳地区公布的207份劳动争议案件民事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和汇总,结果证明,笔者的上述经验和感觉是完全正确的。
首先说明,笔者是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查找判决文书的,选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劳动争议”“2023年”“判决书”的搜索条件,一共有233份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207份,二审判决书26份。由于二审判决书中没有列明仲裁裁决结果,从而无法判断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是否一致,因此再把二审判决书去掉,总计裁判文书207份。经逐篇查看后,得出如下统计结果:
|
维持裁决结果 |
对裁决结果改判 |
仅调整裁决金额 |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
无法 判断 |
合计 |
数量 |
143 |
28 |
17 |
6 |
13 |
207 |
占比 |
69% |
14% |
8% |
3% |
6% |
100% |
解释一下:
1、上表所列“维持裁决结果”的项目,是指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一致的情形。
2、上表所列“对裁决结果改判”的项目,是指一审判决对于请求事项作出了与仲裁裁决书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的情形。例如,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某项请求,而一审判决改为支持本案原告的请求,相当于驳回了仲裁阶段的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或者仲裁裁决未支持申请人的某项请求,而一审判决支持了该项请求。
3、上表所列“仅调整裁决金额”的项目,是指一审判决支持的请求事项与仲裁裁决基本一致,只是在具体金额的计算上有所不同。
4、上表所列“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项目,是指由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从而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故无法进行比对。
5、上表所列“无法判断”的项目,是指在判决书中并未列明仲裁裁决结果,故此也无法进行比对。
不知道大家看到上表中“维持裁决结果”一项的占比将近七成,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或许会觉得也不是很高吧!如果这样觉得,那只能说大家还不是很清楚其中的很多情况,容笔者细细道来!
首先,“仅调整裁决金额”一项,其实也属于对裁决结果没怎么改动,因为只有支持或者驳回某个请求事项,才会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仲裁裁决驳回了劳动者关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之后在一审阶段获得了支持,或者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终一审判决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该项费用,毫无疑问,这些情形下即使相关请求所涉金额并不是很大,但却是判断当事人一方是胜诉还是败诉的重要标准。而如果只是调整一下金额,尤其是在较小的幅度内调整金额,那可以说还是相当于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因此,如果将这项的占比也加在“维持裁决结果”的项目中,那可就接近于八成了。
其次,在统计“对裁决结果改判”一项的数据时,笔者是按照一条客观的标准进行汇总和统计的,即只要一审判决支持或者驳回的请求事项与仲裁裁决结果相反,那就统计在该项目中。然而,这里面的不少情形,却并非是一审判决对仲裁裁决认定结果的否定。例如,有几份判决是仲裁裁决认为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从而不予处理,最终由法院对该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况。也有的是仲裁阶段没有要求支付保全费的请求事项,到了法院一审阶段产生了保全费,从而增加了要求支付保全费的请求,最终由法院作出处理的情况。如果把这些情形也剔除掉,那真正是一审判决对仲裁裁决进行实质性否定的情况,还有多少呢?
此外,在由于未列明仲裁裁决结果从而导致无法作出判断的13篇文书当中,笔者相信其中定有超过三分之二(4%)是属于“维持裁决结果”的情形。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6个案件,假设其作出了实体处理,笔者相信其中有三分之二(2%)也会是“维持裁决结果”的情形。因此,综合下来,一审判决对于仲裁裁决并未进行实质性改判的,应该要接近于九成。
不知道处理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人,在代理一审阶段时会不会产生这样一种感觉:敲锣打鼓,煞有介事地张罗、忙活半天,最后拿到的是一份基本和仲裁裁决的裁决结果一模一样的判决书(理由可能稍有不同,或者只是换一种说法)?而在查看那207篇判决书的时候,笔者最大的感触就是,长长的一篇判决书,论述了半天,当看到最后的判决结果时,发现和仲裁裁决结果是一模一样的!
应该说,笔者所做的上述统计只能算是抽样统计,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对更多的判决书进行查看和统计,看看统计结果与笔者本文所列的数据是否一致。但笔者相信,应该还是差不多的。而这是不是深圳特有的现象呢?只能说,在同一种体制下,全国各地的情况应该是大同小异,只是程度不同罢了。至于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简单来说,很重要的原因是仲裁裁决的认定结论和裁判结果会起着“定调子”或者“带风向”的作用,而之后法官审理案件却多像是流水线作业那样。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做展开了。本文重点是想通过真实的统计数据告诉大家一个道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定要打好劳动仲裁。虽然仲裁阶段输了,我们在一审甚至二审都还有翻案的机会。但事实证明,在仲裁阶段获得什么样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胜败已定。一方面,如上表的数据显示,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另一方面,如果仲裁阶段输了,之后想要在一审阶段翻案,可能要花上几倍乃至于十几倍的功夫和力气。与其如此,为什么不在仲裁阶段全力以赴打好第一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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