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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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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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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涉及严重不良职业行为评价可构成名誉侵权-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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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16:42:15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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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4-07-2-006-002

 

张某诉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不当的职业道德评价构成名誉侵权

 

关键词

事 名誉权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当职业道德评价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其系被告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员工,从事会计工作。2021520日,被告以原告侵 占单位财产200元及在工作中存在延误投保行为的理由辞退原告,并以通知书的名义对原告进行无端指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对原告社会名誉及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故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撤回内容不实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德城区某幼儿园辩称,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辩称,被告客观上不存在污辱诽谤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被告德城区某幼儿园职员,201991日与德城区某幼儿园签订固定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2120日,两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您作为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 位财产200;且在工作中存在延误幼儿入保为单位带来潜在的经济险等行为,所以单位现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从2021521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加盖两被告公章。

2021525日,张某与德城区某幼儿园形成工作《交接表》,其中第十一条确定:已交纳13日入学保险,保险公司赵经理个人垫付,财务人员发现保险合同、发票(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与单位名称(德城区某幼儿园)不符,主管领导还未答复,财务暂时未付款;该表由接收人李某君、园苏某某签名,并加盖德城区某幼儿园公章。《德城区某幼儿园20213月份工资表》记载:2-3月工龄工资,张某工龄工资为200;该工资表制表人为张某,园签字为苏某某,总院签字为陈某;张某三月份实发工资中,包含了上述工资表中该200元工龄工资。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法院于20211227日作出(2021)14025034事判决:一、被告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德城区某幼儿园范围内以书面张贴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其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22531日作出(2022)141126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是否属于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 的行为是否侵害被上诉人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即本案是否属于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本案张某系因名誉权问题提起的诉讼,其起诉请求并未涉及劳 动争议的范畴。张某起诉的理由系基于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而非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异议。本案符合平等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 属于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即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侵权人确有名誉侵权行为、事主体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等方面分析论证。首先,《德城区某幼儿园20213月份工资表》能够证明张某自20213月每月增加的200元工龄工资是经过园苏某某及总园陈某签字批准的事实。幼儿推迟入保的原因是保险合同、发票与单位名称不符导致的。德城区某幼儿园及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实没有充分依据,两上诉人确有名誉侵权的行为。第二,关于是否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德 城区某幼儿园及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明确向张某出具的,符合侵害名誉权需有特定指向的特征。张某系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个人诚信、信誉、职业评价的要求更高,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用人单位在考量职业道德及个人信誉的时候,原工作单位的评价及退职的原因至关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位财产”等事实属于非常严重的不良职业行为,虽然仅向张某出具,但必然会导致张某的信誉和职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当描述造成张某的社会信用受损,信誉度降低,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且有可能妨碍张某再就业的顺利进行,从而对其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第三,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事实使张某的名誉和职业评价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德城区某幼儿园及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即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增加个人工资和侵占单位财产,并以没有充分依据的事实为理由辞退张某,德城区某幼儿园及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综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裁判要旨

1.劳动者向人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理由系基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理由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而非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异议,不涉及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案件符合平等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确有名誉侵权行为、劳动者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事实涉及对劳动者存在严重不良职业行为的评价,造成劳动者社会信用受损,信誉度降低,可能妨碍劳动者再就业顺利进行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的名誉被损害,构成对劳动者的名誉侵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第1024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

 

一审: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法院(2021)14025034事判决(20211227)

二审: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法院(2022)141126事判决(20225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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