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的合同刚拿到手,条款太恶心了,首先没有写明工作地点,只写了“由甲方指定”。 工资也没有写,只写了“详见录取通知书”,可是都是三年前的offer了。 工作时间也没写清楚,只写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至少1天”,我现在的工作是双休的,但是如果按这个写法,那我以后周六如果要加班的话,是不是也没有加班费可以拿。 想问下,这样的合同是合法的吗,我不续签的话,可以和公司要赔偿吗
你好!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N);而如果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N)。
其次,就你提供的情况而言,如果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工作时间均有明确约定,而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对此则未有明确约定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为今之计,建议你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同时保留好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而你又不能接受的,可以拒绝续签。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