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下,劳动法第40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请问第二条是指试用期吗?试用期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吗? 第三天中,重大变化指哪些重大变化?例如公司没有业务要员工辞退,或者转行了,这算重大变化吗?谢谢
你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不是针对试用期,而是针对所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其次,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和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内没有关系,而是看用人单位是依据哪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种情形下,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除此以外并无硬性要求。第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是要求是“客观情况”,二是要求“重大”,也就是说,有程度上的要求。“没有业务”“业绩下滑”“经营情况恶化”等,一般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不一定属于“重大变化”。因此,如果只是“没有业务”,不一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如果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那就有可能属于了。
再请教一下,那N+1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离职补偿和赔偿的情况大体上是这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41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第4项、第5项规定而终止的,补偿的标准是“N”。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补偿的标准是“N”;未提前通知的,补偿的标准是“N+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