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简单来说,如果今年公司实行KPI考核,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了相关的制度,并已经公示或者向你告知的,那么该制度将对你产生拘束力,或者说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据该制度对员工实行KPI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薪资报酬,很可能会被确认为合法。
但是,如果你和公司就提成等劳动报酬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达成了相关约定的,你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2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对抗公司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制度。你也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