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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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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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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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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16:41:32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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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4-07-1-490-001

 

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关键词

事 劳动争议 承包协议 劳动关系认定 工伤 

 

基本案情

20222月,崔某平到安徽某高纤公司的间工作。20223月,安徽某高纤公司与该间包括崔某平在内的全体人员签订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平等要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公司与该间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等。安徽某高纤公司于2022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平支付报酬。20226月,崔某平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平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安徽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安徽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徽省郎溪县人法院于20221220日作出(2022)18213294事判决:安徽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平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安徽某高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法院于2023322日作出(2023)18526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崔某平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安徽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平自20222月至6月一直在安徽某 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公司与崔某 平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平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安徽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平,崔某平接 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崔某平与安徽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7条、第51

 

一审:郎溪县人法院(2022)18213294事判决(20221220)

二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法院(2023)18526事判决(2023322)

(一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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