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年来经济下行,所以经常有人会咨询有关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问题。首先回答很多人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那就是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决定停工、停产?笔者的分析是,法律、法规其实均没有直接针对该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实际上并没有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或者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决定停工、停产的问题直接作出规定。然而,无论是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还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又或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其中都有关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和生活费的规定。这无疑隐含了一层意思,那就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是可以停工、停产的,只是区别在于,如果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而如果是因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则无须支付。
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也是这样处理的。对此,往往有人会提出质疑,用人单位可以随便决定停工、停产,权利也太大了吧?问题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首先,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必须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能是针对个别员工的恶意停工。就此,司法机关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合理性作出评判。其次,在现实当中,如果用人单位由于重新装修经营场所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原因而需要停工、停产,或者由于没有业务订单而停工、停产的,没有理由不允许,而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开业经营。此外,很多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会在春节期间多给员工放假,这其实也属于停工、停产。这些情形都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作出停工、停产的安排。最后,用人单位虽然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停工、停产,但这也是有代价的,那就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客观需要,哪个用人单位会愿意给自己的员工支付工资或生活费,而不需要他们上班提供正常劳动呢?
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第28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一直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很多人不太明白这里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什么意思!其实很简单,通俗一点说,就是看用人单位原来是按日、按周、按月还是按季度、按年给你计发工资的。假设按月计发工资,那么“工资支付周期”就是月,在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标准时,通常就是第一个月(最长三十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照每月1888元(2360元×80%)的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当然,这些估计很多人都已知道,而且网上也有不少相关的文章。关键是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该如何确定,这恐怕才是很多人最想知道的知识点,而这也才是本文的重点。
根据笔者的研究和总结,深圳司法实践当中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具体标准时,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
每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司法机关都会先就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作出认定。而该认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通常就会用来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深圳地区早已全面推行劳动争议案件要素式办案模式,由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要素,故对于每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司法机关都会首先就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进行查明和认定。而认定的该工资标准,通常就会用来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例如齐某与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双方对于齐某的工资标准是存在争议的,因而司法机关首先需要就该问题作出认定:“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告(即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原告(即齐某)的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印证其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其工资标准的主张。”
在此基础之上,无论是计算齐某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32个月零2天)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是计算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的工资,都是以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的。具体为:“经核算,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36930.76元【10000元×33个月+10000元÷21.75天×2天+(2360元×3个月+2360元÷21.75天×4天)×80%】。”
再如彭某与江西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4912号民事判决书},彭某的在职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0月20日,劳动仲裁委按照彭某实际在职的几个月的工资情况计算了其月平均工资为5755.25元,并将此认定为彭某的月工资标准。
2022年3月14日至3月21日期间江西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新冠疫情被迫放假,但未支付彭某该期间的工资,于是司法机关认定该公司应补发彭某该期间(6个工作日)的工资1587.66元(5755.25÷21.75×6)。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裁判江西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彭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是以5755.25元为基数进行计算的(5755.25×1)。
由此可见,如果问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答案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而何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在司法实践当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司法机关首先会认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之后一般就会以此为基数来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司法机关认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不会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很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会远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标准),而是会根据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认定。第二,既然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那加班费肯定要剔除掉。至于提成、绩效、奖金、补贴等项目是否要剔除掉,下面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如果劳动者的工资虽由多个项目构成,但每月的工资总额是固定的,一般会将该固定的工资总额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例如段某与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20805号民事判决书},段某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840元+岗位工资2880元+绩效工资2880元,合计每月9600元,且数额固定。最终,无论是计算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的停工工资,还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司法机关均以9600元/月的工资基数进行计算。
二、如果劳动者的工资由多个项目构成,其中有的项目数额固定、有的不固定的,通常会将其中固定的项目相加的总额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例如黄某与深圳某管理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0768号民事判决书},黄某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000元+住房补贴4800元+绩效工资7000元+驻外补贴+电脑补贴50元+提成工资等,其中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绩效工资、电脑补贴每月固定发放,共计14850元。最终,司法机关以14850元/月的工资基数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具体如下:
“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深圳某管理咨询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约定支付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即黄某2020年2月1日至4月9日的工资应全额发放,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的生活费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按黄某每月固定工资14850元标准,经计算,2020年2月黄某应发工资19042.70元(14850+4192.70),3月应发工资为14850元,4月应发工资5993.10元(14850÷21.75×7+2200÷21.75×15×80%),5月应发工资1132.87元(2200÷21.75×14×80%),以上共计应发41018.61元。”
又如冯某与深圳某菜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2053号民事判决书},冯某每月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另有提成。最终,由于提成数额不固定,司法机关以基本工资4000元/月为基数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4000元/月÷21.75天×20.5天=3770.11元。
再如马某某与深圳某装饰产业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9民初15727号民事判决书},马某某的工资结构为:由计件工资及派工工资组成,计件工资及派工工资超出6000元时,按实际金额发放工资,未超出6000元则按6000元发放保底工资。由于马某某每月工资数额不固定,司法机关最终以6000元/月的保底工资为基数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具体如下:
“本案中,原告(即深圳某装饰产业园公司)确认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安排被告(即马某某)放假。原告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2022年2月份的工资6000元,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被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的生活费2966.85元(2360元×80%+2360元×80%÷21天×12天),合计8966.85元。”
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司法实践中确定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基数的三点原则:第一,一定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加班费要剔除;第二,提成由于每月数额不固定,而且与出勤无关,所以一般不纳入工资总额;第三,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如果每月数额基本固定的,一般会纳入工资总额。
当然,总的原则还是一般先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并以此作为计算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基数。以上提炼的三点原则,算是在总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说明。在进行个案处理时,可能会与本文总结和提炼的原则有所出入,但总体而言偏差不会太大。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就是这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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