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仲裁管辖调整的温馨提示
为方便当事人维权,就近快捷处理工伤待遇相关争议,自2015年9月1日起,取消原特区内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集中由市仲裁机构处理的做法。即用人单位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市仲裁机构管辖;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下的,由注册地的区仲裁机构管辖。
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仍由所在辖区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发布日期: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