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底,福建某公司要裁员,与袁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发生了分歧,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福建某公司直接向袁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袁某某从2022年2月23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仲裁】
根据袁某某的叙述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我们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袁某某不仅可以向福建某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且还可以要求福建某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是在2022年5月7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福建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27480元的同时,还要求该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9890.02元。
【裁决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福建某公司应向袁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7785.14元,以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1932.66元。
【律师评析】
对于该案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已经在《劳动者被无故辞退成功索赔几十万赔偿金案例》一文中详细解析,这里不再涉及,本文主要是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一、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3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有3种情形,分别为: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比如,甲于2021年1月1日在A公司入职,A公司一直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工作到2022年1月份,甲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多只能主张11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64条第1款。
(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与第一种情形所不同的是,这种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是没有上限的,一直计算至实际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或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67条。
(三)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本案中,福建某公司与袁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根据规定,福建某公司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与袁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却并未续签,故应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向袁某某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和第一种情形一样,最多只能主张11个月,因此该案中我们在提出请求时,是要求福建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9890.02元。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64条。
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上述三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中,劳动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太一样的。具体来说,第一种情形中,劳动者主要是要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其入职的时间;第二种情形中,劳动者主要是要举证证明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举证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第三种情形中,劳动者主要是要举证证明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何时到期。此外,上述三种情形中,劳动者都有一定程度的义务举证证明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对应期间的其本人的应发工资标准,因为这涉及到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后文会详细说明。
具体到本案中,因为前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后,福建某公司并没有给袁某某提供一份,所以袁某某手中并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点很麻烦。于是我们提供了福建某公司在OA系统里公示的《2020年11-12月合同预到期人员名单》(我让袁某某找公证处对该网页进行了公证),证明福建某公司与袁某某最近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基础之上,福建某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了。具体而言,如果福建某公司拿不出续签了劳动合同的证据,那结果就会对其不利。
三、劳动者拒签能成为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抗辩理由吗
本案中,福建某公司并没有否认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只是主张其要求袁某某续签而袁某某不愿意续签,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且不说福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袁某某不同意续签,就算能证明,劳动者拒签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抗辩理由。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同时,根据第64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参照第2款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则仍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就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中进行了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此时,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座谈会纪要第14条也是持该观点”。
四、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怎么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实最好计算,那就是在原来一倍工资的基础上再额外发一倍,这就是所谓的“二倍工资差额”。看看袁某某案是如何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一下子就能明白了。
单位:人民币元
工资支付周期 |
应得工资 |
二倍工资差额 |
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 |
14916.72 |
14916.72 |
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
125732.41 |
125732.41 |
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13640.23 |
13640.23 |
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14268.69 |
14268.69 |
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
22996.12 |
22996.12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
13048.75 |
13048.75 |
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 |
27396.21 |
27396.21 |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
15478.7 |
15478.7 |
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
19296.26 |
19296.26 |
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13051.51 |
13051.51 |
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
42107.06 |
42107.06 |
合计 |
321932.66 |
321932.66 |
这里再就确定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的细节问题说明一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7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由此可知:1、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等费用前),而不是“实得工资”;2、该“应得工资”是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
结语:老实说,针对这个事项我们赢了,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手“太菜”,犯了两个致命的错误。错误之一,福建某公司不应该承认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为我们虽然提交了《2020年11-12月合同预到期人员名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但这毕竟不是劳动合同,仲裁庭有可能采信,也有可能不采信。而我们主张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首先就要举证证明最近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恰恰福建某公司认可了该事实,使得我们免掉了该项举证责任。当然,福建某公司之所以承认,是因为其要举证证明是袁某某不愿意续签。但如上所述,袁某某是否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根本就不重要,上一份劳动合同是不是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才是关键。福建某公司犯的第二个错误,是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我们是在2022年5月7日申请仲裁的,对于要求福建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事项,其中有一部分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了,但福建某公司却并未提出时效抗辩。于是,我们拿到了整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可见找一位好的劳动法律师是多么的重要,他的一个思路,会直接决定当事人将多赔钱还是少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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