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份,M公司来电向我们咨询辞退劳动者的相关问题。主要事实经过是,M公司在一年前招录了马某某作为其公司的人事行政总监。入职以后,马某某的表现极差,主要表现在:第一,马某某脾气非常暴躁,经常辱骂下属或者和其他同事吵架,几乎与M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吵过。这已严重影响了M公司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秩序。有时甚至在客户到访时都吵架,严重影响了M公司的形象;第二,消极怠工,经常在上班时间睡觉或者炒股票;第三,私用公章偷偷盖了很多文件自己留存。然而,由于马某某善于欺下瞒上,所以M公司高层一直不了解实际情况。在2021年以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员工向高层反馈之后,M公司高层才真正了解到马某某的真实为人和工作表现,于是决定在2021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马某某续约,想以此平和的方式将马某某辞退。不料消息走漏,在马某某得知公司不再跟他续约后,大吵大闹,并且利用担任人事行政总监职务的便利,偷盖材料并将M公司的一些材料藏匿起来。不得已之下,M公司只得考虑提前与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交流和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可以作为与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三条:一、学历欺诈;二、虚构工作经历;三、经常迟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在准备工作做好之后,M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马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马某某先生:
由于你以欺诈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进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以及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原因,我公司决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自你收到本通知时起发生效力,请你立即办理交接手续。
M公司
2021年7月23日
【申请仲裁】
2021年7月26日,马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如下请求事项:
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
②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绩效年薪108000元;
③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年休假工资45977元;
④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6日双休日加班费2298元;
⑤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工资16000元;
⑥公宿舍克扣押金1260元。
共计:248535元
【裁决结果】
2021年11月2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6日休息日加班费2298元;
2.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工资12189.91元。
二、确认双方于2020年8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薪资确认单无效。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就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而言,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权利不是绝对的,相反,实际上是受到诸多限制,或者可以说是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简而言之,用人单位要想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其中,前者以和劳动者经协商后达成一致为前提,后者则以符合法定的事由为前提。
至于终止劳动合同,则是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M公司一开始打算在其与马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期满后,不再与马某某续签劳动合同,据此与马某某终止劳动合同是可以达到合法地将马某某辞退的目的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马某某在得知M公司不再与其续约的消息后做出了很多过激的行为,使得M公司必须考虑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这是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首先要考虑的合法性的问题。这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且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判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则不是需要支付多少赔偿金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目标有可能不能实现,而且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退一步说,即便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违法责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我们总结的和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条理由当中,学历欺诈和虚构工作经历,既可以归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因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进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可以归入第39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因为M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犯下列错误属于构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5.1、欺骗或企图欺骗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信息、经历,以不正当的手段或欺诈行为被雇用的”。至于经常迟到,自然就归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法》第25条第2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然而,如果进行再深入和细致的分析,其实这三条理由都算不上是“证据确凿”。首先,M公司与马某某就职的上一家公司联系,了解到马某某确有虚构工作经历的情况,但是该公司并不愿意出具证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而且马某某该虚构工作经历的情况并不十分严重,很难说能达到致使M公司“违背真实意思”录用他的程度。其次,所谓马某某“经常迟到”,都是在下午上班时其打卡的时间晚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实际情况是马某某回宿舍午睡后上班迟到了,但马某某却狡辩称其去了厂区检查工作。对于这一点,只能说还有待认定。最后,对于马某某伪造学历的问题,M公司也是核实了情况,但苦于拿不到真凭实据。
因为2021年7月23日辞退马某某已经势在必行,不能再拖,在我和M公司确认,M公司答复其已通过内部关系确定马某某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况后,于7月23日下午下班时,直接向马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面对此情况,马某某在办公室里大吵大闹,而且拒不签收。最后商量的办法是,由厂长当面向马某某宣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读完后放在马某某的办公桌上,同时另派员工在旁边录制视频,通过这种方式向马某某送达。最终,马某某还是偷偷地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拿走了。
随后,M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马某某伪造学历的违法情况。2021年8月7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马某某伪造学历入职M公司的事实,并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至此,M公司拿到了马某某学历欺诈的真凭实据,该证据足以支持其于2021年7月23日向马某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
不久,马某某申请仲裁一共提出了6项请求,最终获得支持的2项请求,其实都是我们认可的,其余4项请求都被驳回了。其中,我们针对第3项要求支付年假工资的请求的抗辩理由是,马某某在入职M公司时存在工作间断,至离职时尚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最麻烦的当数绩效工资的事项了,因为马某某在一份绩效文件上私自盖了章,确认M公司除了每月发放的工资以外,还应额外支付马某某108000元的绩效工资,而M公司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是马某某私自盖章的。于是,我们要大加利用马某某学历欺诈一事,同时作为无须支付赔偿金和绩效工资的抗辩理由。
首先,马某某存在学历欺诈的行为,M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还是第2项的规定,都是合法的,无须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其次,我看到马某某所盖的绩效文件上写明该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于是我顺势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确认M公司与马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也就是绩效文件)为无效,这样“釜底抽薪”,M公司就无须再依据绩效文件额外支付108000元的绩效工资,因为马某某提出该主张所依据的材料都被确认为无效了。
就这样,马某某最终就只能拿到7月份的工资和两天的加班费,以M公司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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