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2年6月16日,伍某向我咨询,深圳Z公司无故对其降薪,将其薪资水平直接从月工资15000元降至6300元,没法生活了,应当如何维权?一般来说,劳动者遇上这种情况,如果想要维权的话,通常都是考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这是因为,一旦申请仲裁双方便撕破了脸皮,劳动者很难再在该单位工作下去。同时,如果是在在岗在职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不仅尴尬,而且用人单位一定会利用优势地位百般刁难,让劳动者寸步难行。就伍某的情况而言,深圳Z公司对其降薪已然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在向领导反映并积极争取而无果的情况下,从这里离职重新找一份工作就势在必行了。当然,深圳Z公司很可能就是通过降薪来达到逼迫伍某自己辞职的目的,但深圳Z公司是不想支付任何补偿的。在此情况下,伍某肯定要辞职,关键是要抓住深圳Z公司有哪些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从而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然后一边申请仲裁维权,一边重新找工作,实现工作、维权两不误!
【准备工作】
通常来说,在用人单位降薪的情况下,劳动者首先要提出异议。原因之一是避免将来司法机关认定劳动者默认了降薪的事实。原因之二,是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将用人单位单方降薪的事实呈现出来并固定下来。否则,将来用人单位可以辩称是财务搞错了,那就不再是“无故降薪”。因此,伍某首先要在微信中与深圳Z公司的人事、财务及其直属领导沟通降薪的事情,询问公司为何降薪,并明确表达自己不同意公司该做法的意见。在此过程中,与他们沟通而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了。其次,既然是准备辞职,那就要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当然,肯定是不能跟公司说的,否则就打草惊蛇了。我让伍某根据实际情况将自己经手的资料、事项、财物等整理好(主要是资料),存放在公司的办公电脑之中,然后拍个视频保留证据,等接下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再通过微信将视频发给深圳Z公司的人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此外,最后下班打卡的时候也要拍个视频,以证明自己最后工作的时间。这里提一句,正是因为做好了这些准备工作,证据确凿,所以后来仲裁时对于伍某已做好了工作交接以及最后工作的时间这两个问题,深圳Z公司都表示了认可。
【发出通知】
当准备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向深圳Z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通常都采用邮寄的方式。有人可能会问,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通过微信发送不可以吗?为什么一定要邮寄?当然也可以,但发送电子邮件,你有义务证明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是属于深圳Z公司的;通过微信发送,你也有义务证明对方微信账号使用人的身份。而如果邮寄的话,收件单位是公司的名称,收件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是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是公司的办公电话,只要显示签收了,公司方基本上没有了耍赖的空间。当然,不要忘了注明邮寄的物品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否则,你给公司寄的是什么东西,可就说不清了。
就我给伍某拟的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针对的是深圳Z公司对其降职的问题(虽然伍某没有证据,但也要写上)。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方面是针对深圳Z公司对伍某无故降薪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针对深圳Z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伍某加班费的问题。当然,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其实伍某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但反正都是包含在其中的,所以申请仲裁时一并提出主张。最终,只要无故降薪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这两条中的任一条成立,深圳Z公司都要向伍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仲裁】
2022年6月19日,伍某向深圳Z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深圳Z公司于次日(6月20日)签收快递。2022年7月7日,我代理伍某正式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仲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74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169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平日加班工资11509.04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0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裁决结果】
2022年9月26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1953.1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75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985.97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注:仲裁期间深圳Z公司已主动支付了伍某2022年6月份的工资4149.12元,因此工资差额=17400+8702.25-4149.12=21953.13元。
【律师评析】
看完上面的案情介绍,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个案件打赢很正常,因为深圳Z公司将伍某的工资由15000元直接降为6300元,违法太明显了!就像曾经有人看完我写的打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例后对我说,他觉得赔偿金的案件一点也不难打,他自己就能搞赢。的确,看别人做总是觉得很容易的,真到了自己上场的时候就明白其实没有那么简单了!
“工资由15000元直接降为6300元”,这是我为了简明扼要地介绍案情而使用的简单的叙述,或者也可以说这只是我们的“一面之辞”。实际上,深圳Z公司与伍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伍某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与之相对应的是,伍某每月15000元的工资,其中通过深圳Z公司的账户向伍某支付的也只是5000元(从中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扣款),另外10000元则是由刘某某(并非深圳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高管)的个人账户向伍某支付的。因此,怎么证明伍某的工资标准是每月固定15000元,这本身就是摆在我和伍某面前的难题,也是本案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好在深圳Z公司每月会向伍某发送电子版的工资表,其中显示出伍某的工资被分成两部分(“5000元”和“10000元”),而这两部分工资都统计在一张工资表当中,抬头有深圳Z公司的简称,即“深圳Z公司202x年x月工资表”。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伍某在深圳Z公司就职期间,经常是不同的人给伍某发送工资表,有的月份是人事部门的人发,有的月份则是财务部门的人发。而且,有的月份是通过QQ发送,有的月份则是通过微信发送。此外,由于伍某自己的原因,一部分聊天记录已经丢失了,所以不少月份的工资表已经找不到。最终,我们将能够找到的工资表汇总出来,同时,我让伍某去把两个银行账户的流水单打出来。经过仔细比对,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转账金额与电子版工资表中的实发工资能够一一对应。做到这一步,心里才有了底。
但问题还远没有解决,因为还要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伍某的工资为“5000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通常也是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引发争议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如果你认为“工资由15000元减少至6300元”就一定违法,那你显然是不通劳动法,把问题看的太简单了。假如用人单位在工资表中将“15000元”拆分为多个项目,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等,那么,每一个项目对应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是很不一样的。简单说:1.对于基本工资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降低的;2.绩效工资的发放,以双方达成的相关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3.奖金和补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那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是很大的,有权决定发多少甚至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不发;4.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缩减了工作时长,那是可以相应减少加班费的数额的。很多次有劳动者向我咨询,因为他得罪了直属领导,于是领导不让他加班从而导致其收入减少了(很多在工厂里上班的人,加班费占收入的很大比重),这违法吗?我的解答是:用人单位安排你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但不让你加班,那就很难说违法了!
回到伍某的案件。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伍某的工资为“5000元”肯定是对我们不利的,但值得庆幸的是电子版工资表中并没有拆分工资构成。然而,深圳Z公司却抓住了劳动合同中的这条约定,强调双方约定的工资就是每月“5000元”,而且辩称现在少发的钱其实是奖金,是由于公司现在经营困难了,所以无力发放奖金。说实话,这一点对我们是构成威胁的,因为仲裁庭完全有可能采信。对此,我特别向仲裁员强调,工资表中的“5000元”和“10000元”这两部分收入都是列在“正常出勤工资”项下的,根本不是奖金,而且深圳Z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那“10000元”是奖金。此外要说明的是,这种案件,仲裁员在开庭时是肯定会问双方关于工资标准是如何约定的(注意,这里的约定不是特指书面约定,还包括口头约定),对此一定要想好怎么回答。如果回答的不好,可能将会是另一种结果!
总而言之,就劳动者被迫辞职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来说,有的案件确实挺简单的,比较好认定,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情形。但有的案件就不太好打了,比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降职降薪的情形。而到了实际操作层面——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做好准备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怎么写,采用什么方式送达,申请仲裁时是交一部分证据还是全部证据、先不交哪些证据,开庭时怎么回答仲裁员的询问,等等——,每一步都要做好才会有好的结果。记得我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拟好了发给伍某,在邮寄时还是出了问题。他没有按照我的要求,在打印出来后签字并写上日期,然后拍照和复印留底,再把原件寄给公司,而是打印出来就直接寄出去了。后来在我提醒之后伍某去邮局把邮件追了回来。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是因为,打印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有经伍某签字以后,这份材料才具有了唯一性和独特性了。试想一下,如果深圳Z公司收到一份没有伍某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们是不是可以修改内容重做一份,然后声称这就是他们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然,有人可能会说,那即便是伍某签字了,理论上深圳Z公司也可以重做一份并声称这就是他们收到的呀!事实上,还是很不一样的!首先,如果他们看到上面有伍某的签字,正常情况下不会动这种歪念。其次,伍某签字以后进行拍照和复印留底,这便是自己留的后着。此外,如果觉得不保险,还可以拍一张照片上传到订单当中,以此证明所寄的材料是什么样的,反正我知道顺丰快递有这个功能。
毫不夸张地说,一个细节往往真的能决定一场官司的输赢。有一个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也提前一个月提出了补缴的要求,结果就因为早了一天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最终没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可都是实实在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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