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1)
先生/女士:
本单位与你订立的 期限(注2)劳动合同,由于 原因(注3),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注4)和本单位 的规定(注5),本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注6)
(注7)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注8)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注9)
本人已收到XXXX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落款时间: 年 月 日;是否加盖公司印章:□是或□否) 份。
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注:
注1:本文书样式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的规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使用。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而并非由用人单位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注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3:解除原因如: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你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你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单位与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应当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的情形)。将来一旦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在认定解除原因时通常就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为准。
注4:用人单位只能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原因应为《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解除依据则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或者第41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9条或者《劳动法》第25条也可以作为深圳地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注5:如用人单位并无相关规定(如并未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或者其中并无规定),则无须填写。
注6:1.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可改为:“由于 原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和本单位 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相应地,本文件的名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改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如果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无法控制劳动者签收的时间,所以不宜预设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此情况下,可以改为:“本单位与你订立的 期限劳动合同,由于 原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和本单位 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自本通知正式送达你处发生效力。”
注7:如需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或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作交接等,可以添加如下内容:
“请你于 年 月 日前与公司XX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以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如下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1.……
2.……
……”
注8:用人单位也可以制作一式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可以在文件边角处注明其中一份为正本,另一份为副本。同时,可以在文末加上如下文字:“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正本(向劳动者送达)一份,副本(用人单位留存)一份。本联为正本,由劳动者持有。”(副本内容相应修改为:本联为副本,由用人单位留存。)此外,在制作时,可以在正本上加盖公章的同时,在正、副本文件上加盖骑缝章。之后,正本交付劳动者,而副本则自行保留,既可备案留存,将来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注9:《签收回执》经劳动者签字后撕下由用人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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