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职工各类假期一览表
假期 |
休假天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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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
每周至少1天 |
如果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每周的休息日应为2天;如果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的标准工时制,每周的休息日为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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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 |
1天 |
新年(1月1日) |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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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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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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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劳动节(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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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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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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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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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 |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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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青年节(5月4日),14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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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 |
5天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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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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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累计工作已满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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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3天 |
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删除了晚婚“增加婚假十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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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98天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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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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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15天×N)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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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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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至30天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 |
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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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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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天 |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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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
15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日的陪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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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
10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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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假 |
1天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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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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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 |
施行输卵管结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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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
施行输精管结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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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 |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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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护理假 |
5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6条的规定,享受“护理假”的条件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已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5日的护理假。如果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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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3天 |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配偶的父母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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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
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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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
3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
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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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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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
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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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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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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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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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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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
30天 |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
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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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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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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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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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 |
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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