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裁终局”
简单说,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是不同于商事仲裁的,因为前者所谓的“一裁终局”只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具体来说,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用人单位不服,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只能在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如果是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则是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如果是前者,不管劳动者提出的理由成不成立,只要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该仲裁裁决书就始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是用人单位申请撤裁,则只要理由不成立,那么仲裁裁决书便不会被撤销。而只要仲裁裁决书没被撤销,且劳动者也没有提起诉讼的话,那仲裁裁决书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
归结起来,适用“一裁终局”的是以下三大类情形:
一、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这里有2点需要说明一下:
1、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第1款以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57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指单项,而且是指最终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
例如,目前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是28320元(2360×12),因此,只要是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最终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28320元的,就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这里的“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
这一种情形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直接规定的,但在广东省级和深圳市级的很多文件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已经废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7条指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照此解释,第三种情形,实际上应当归在本文列举的第一种情形之中。
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2号)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裁终局”的制度价值
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的前置性程序,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劳动仲裁程序的一大特点是周期较短。正常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15日。而另一大特点,就是对于特定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不存在“一裁终局”,那么设置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的意义何在,会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劳动仲裁的前置性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是二审终审制;而有了劳动仲裁的前置性程序,就变成“三审”终审制了,当事人需要多支付一个程序的救济成本,这对于劳动者维权尤为不利。比方说,劳动者如果要请律师,就可能要请三次、支付三次律师费。而且,时间也会拖得更久。
由此可知,“一裁终局”对于劳动者维权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不过,从深圳地区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劳动仲裁机构对于作出终局裁决还是比较审慎的,而且在一个案件当中如果存在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基本上不会分别作出一个终局裁决和一个非终局裁决,而是只作出一个非终局裁决。比方说,劳动者在一个案件中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且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28320元的,劳动仲裁机构基本上会作出一个终局裁决。但如果劳动者在该案中同时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的,那劳动仲裁机构就很大可能会只作出一个非终局裁决。因此,如果劳动者维权想要快一点拿到工资的,一定要注意区分哪些是终局裁决事项而哪些是非终局裁决事项,切不可图省事而“一锅烩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五十七条 同一仲裁裁决涉及多项裁决内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2号)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已废止
37.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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